1月14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八届九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和讨论了李富春《关于1960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1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的报告》,鉴于“大跃进”所造成的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和带来的严重困难局面,会议强调贯彻执行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全党全民大办农业、大办粮食,适当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和降低重工业发展速度。会议正式通过了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并决定在农村深入贯彻《12条》,进行整风整社。全会还批准上年9月中央政治局关于成立6个中央局的决定。在会上,毛泽东号召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这次会议,对恢复党的实事求是传统作风,纠正“大跃进”的错误,是一个转折的关键。
3月6日,安徽省委根据农民群众的要求,决定试行“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田间管理责任制。试行以来得到农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到秋末,全省85.5%的生产队都实行了这种办法。同时,在全国各省区,也有20%以上的地区实行了类似的办法。在这期间,安徽省委曾3次(3月20日、4月27日、7月24日)向中央、毛主席作了书面报告,并取得毛泽东的同意。但后来在1961年12月,毛泽东向安徽省委书记曾希圣表示了改变对“责任田”的看法,他认为有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就不要再搞“责任田”了。此后,“责任田”问题,即被当作“单干风”受到错误批判。
3月15日至23日,中共中央在广州举行工作会议。在毛泽东主持下,讨论和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60条》)。这个条例是在总结农村人民公社过去3年多的经验和贯彻《12条》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对民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都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5月21日至6月12日,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工作会议。会议在中央和各地负责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修改部分主要是取消了原草案中公共食堂和供给制的规定。会议还讨论了商业工作和城乡手工业问题。陈云在会上就精简职工和城市人口下乡问题作了题为《一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的讲话。会议制定了《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9条办法》,规定在1960年底1.29亿城镇人口的基数上,3年内减少城镇人口2000万以上,本年内减少1000万。会议还决定调整当年的钢产量,由原定的1800万吨降为1100万吨。会议还决定对几年来受批判处分的党员和干部,进行实事求是的甄别平反,并规定以后在不脱产干部和群众中,不再开展反右反“左”的斗争,也不许戴政治帽子。
6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简称《商业40条》)和《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简称《手工业35条》)。《商业40条》规定,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我国现阶段商品流通的三条渠道。要把过去撤消或合并的农村供销合作社恢复起来,把过去拆散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恢复起来,同时,在领导地开放农村集市贸易。《手工业35条》规定,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手工业的主要所有制形式应是集体所有,前几年已改为全民所有制的,一般仍应恢复原来的手工业合作社或者合作小组。个体手工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和助手,应当积极发展城市家庭手工业,允许个体手工业者自产自销,自由支配个人的收入。
7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原子能工业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自力更生,组织力量,突破原子能技术。
8月23日至9月16日,中共中央在庐山举行工作会议,讨论工业、粮食、财贸及教育等问题。会前,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家计委等曾派出11个工作组到上海、北京、天津、太原等大中城市的工矿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会议作出了《关于当前工业问题的指示》。《指示》指出:“八字”方针虽然已经提出1年多,但是,由于情况不明,认识不足,经验不够,一直没有能按照实际情况降低指标,以致调整工作不能有效地进行。我们已经丧失了1年多的时机。现在再不能犹豫了,必须当机立断,该退的就坚决退下来,必须退够。并指出,所有工业部门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切实地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在今后3年内,执行这个方针“必须以调整为中心”。中共中央认为,“只有经过一系列的调整,才能建立新的平衡,才能逐步地巩固、充实和提高,为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作好准备。”毛泽东在讲话中分析当时的经济形势,认为问题暴露出来了,将走向反面,现在是退到山谷了,形势到了今天,是一天天向上升了。
9月16日,中共中央将庐山工作会议上通过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工业70条》)发给各地各部门讨论和试行。《工业70条》根据当时实际情况,提出了整顿国营工业企业、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一些指导原则。主要内容是:加强企业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加强对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严格企业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规定职工工资和奖惩制度等。
10月7日,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9月29日再次提出的建议,发出了《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指示》,要各级党委就此问题认真调查研究,以便党中央作出决定。翌年2月13日,经过充分讨论后,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决定农村人民公社一般以生产队(即小队,相当于初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这样,便将组织生产和进行分配的单位统一起来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1956年高级社以来即已存在、而在人民公社成立后更趋严重的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的问题。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