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积极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中心,发挥优势,优化结构,合理布局,不断完善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强化企业管理,增强整体素质,推动乡镇企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技术进步效益、科学管理效益和结构优化效益,走一条投入少、产出多、质量好、效益高的发展路子。东部地区要突出提高,在提高中发展;中西部地区要突出发展,在发展中提高。
(一)不断深化企业改革。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的原则,尊重农民的实践,尊重农民的创造,尊重农民的选择,积极探索创新,注重实际效果。改革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一般的集体企业,可以完善承包制,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小型、微利、亏损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拍卖、联合、兼并、破产等办法进行要素重组。不论哪种形式,都要坚持以下几点:一是政企职责分开,政府从直接管理生产经营转向宏观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优化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和激励机制,使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能够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为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三是确保企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流失。近几年,不少乡镇企业实行了股份合作制,这种形式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是有成效的。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新建的乡镇企业,包括农民自己联办的、农民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合作办的,都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个体、私营、合伙企业转化为股份合作制应予鼓励和引导。乡村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采取增量扩股的做法,有利于增加企业资本金,应予提倡;同时,可探索以多种形式搞活存量。对把集体资产化为私有的做法,是不允许的,应当做好工作,予以纠正。对乡镇企业现有集体资产要全面清产核资,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审计监督制度,切实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二)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乡镇企业要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技术改造,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各地尤其是东部地区乡镇企业新增投入应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依托现有科研开发机构,不断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提倡有条件的企业自办科研所,不断提高消化、吸收、创新技术的能力。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积极利用专利技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有条件的企业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要同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发展科工贸一体化经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和提高。
要十分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造就一支宏大的乡镇企业人才队伍。把培养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高、开拓精神强、懂经营、善管理、乐于奉献的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者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培养乡镇企业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人才,通过职业学校、短期培训、民间办学等途径加强对农村青年的职业教育,不断扩大乡镇企业的人才后备资源。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才成长、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保护人才的环境和机制。
(三)切实加强经营管理。要把科学管理作为企业生存、发展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环节来抓,引导企业扎扎实实地苦练内功,积极推动企业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抓好企业基础管理、专业管理和现场管理,积极推行现代化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企业内部重大问题,要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通过加强管理,降低物耗能耗,提高质量和效益。注意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要在企业管理工作的内容、方法、手段和措施方面不断创新,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突出抓好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认真抓好财务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资金周转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继续抓好劳动人事管理,严明劳动纪律。大力抓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监督机制,为职工创造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四)努力优化产业产品结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资源优势,合理调整结构。继续实行多业并举,发展优势产业和产品,积极带动第一产业,调整优化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农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调发展。大力兴办集约型的农业企业。特别注意利用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实行种养加、产供销一条龙,农工商、贸工农一体化,使农民和企业建立稳定的经济联系,形成利益共同体,为农户与市场之间架起桥梁,形成以市场牵“龙头”,“龙头”建基地,基地连农户的格局,带动农业的企业化、集约化和产业化。这样,有利于减少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有利于解决农业比较效益低的问题,促进农产品的增值增利增效;有利于乡镇企业与农业形成良性循环。乡镇企业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有着独特的优势和巨大的潜力。要进一步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乡镇企业尤其是粮棉主产区乡镇企业把农副产品加工业作为一个带有方向性的战略重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要优化投资结构,新增投资应主要用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新上项目,要努力做到高起点、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避免盲目性,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积极应用现代技术改造原材料、能源、建材、农用、轻纺等传统工业,有条件的地方要在较高的起点上发展机电、化工、冶金等基础和支柱产业,有重点地引导乡镇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要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争创名牌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不断开发资源消耗低、对环境影响小、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和名特优产品。积极发展商业、交通运输、饮食、旅游、服务、信息等第三产业。发挥乡镇企业的自身优势,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提高质量和档次。
(五)坚持实行大中小企业并举。要不断优化乡镇企业组织结构,积极培植大中型乡镇企业,发展规模经济,引导一批企业向大规模、高科技和外向型方向发展。继续推进横向经济技术联合,鼓励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以名牌产品为依托,以资产为纽带,组建和创办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集生产经营、科技开发、内外贸于一体的各种类型的企业集团,提高规模效益。数量众多的中小型乡镇企业要走小而专、小而精、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的路子。乡镇企业要不断增强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六)积极引导集中连片发展。发展乡镇企业要十分注意从原来的分散布局向相对集中、连片开发转变,与工业小区和小城镇建设互为依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以节约土地,减少公共设施投入,保护和建设环境,提高聚集效应,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容量。各地区要统筹规划,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乡镇企业与工业小区和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七)继续推进东西合作。东部地区乡镇企业基础较好,要发挥资金、人才、管理和区位优势,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产业和外向型经济,努力推动企业上规模,技术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在有利于优化产业、产品结构的前提下,逐步把一些劳动密集型、资源加工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和劳动力优势,大力发展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提高深加工、精加工水平,增加产品附加值,加快发展步伐。东中西部要坚持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加强联合与协作,全面实施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各展所长,共同发展,走出一条以东带西、以西促东、携手共进的发展道路。
(八)重视资源和环境保护。乡镇企业要坚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十分注意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保护耕地,保护环境,决不能滥占耕地,破坏资源,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合理利用开发矿产资源,凡从事资源开采的乡镇企业,必须依法登记并取得许可证,实行规范化作业。严格用地审批制度,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乡镇企业建设或开发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执行或评价报告未被批准的,不得擅自建设或开发。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严重的产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治理标准的,要坚决关停并转。
三、继续创造有利于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关于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了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要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努力创造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坚持以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发展乡镇企业要继续实行“多轮驱动,多轨运行”,乡(镇)办、村(含村民小组)办、联户(含农民合作)办和户(即个体、私营)办,以及合资、合作、联办企业共同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农民举办的各种合作企业,只要留有公共积累,实行按劳分配和民主管理,都是新型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要热情支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企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发展。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乡镇企业财产。
(二)鼓励和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乡镇企业。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贷款、东西合作示范项目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以及扶贫开发贷款等,都要及时足额到位,并逐年有所增加。凡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乡镇企业的,都可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支持乡镇企业按规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乡镇企业首先要重视自身积累,完善自我积累的发展机制,企业税后利润应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职工收入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经营者和职工收入分配的差距不宜过分悬殊。拓宽融资渠道,广辟资金来源,积极合理引进外资,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利用多种形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鼓励农民以集资入股、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直接触资,兴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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