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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7年06月25日 16:14   来源:新华网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根据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共计一百五十名,其中香港委员九十四名,内地委员五十六名。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筹委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一年来,筹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就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紧张而有序地开展工作。到今年二月为止,筹委会共举行了八次全体会议,下设的六个工作小组共召开了三十一次会议。经过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已经完成了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和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及就香港原有法律提出处理意见等重大任务。对于与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经济问题、庆祝香港回归的有关活动安排等,筹委会也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意见。现在,我就筹委会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

    筹委会成立后所进行的首要工作就是筹组由四百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须由这个推选委员会推举产生,然后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此,组建推选委员会是整个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的“龙头”。

    去年四月,筹委会就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在香港开展了广泛的咨询活动,先后举行了十六场咨询会议,香港各界的三百三十六个团体、一千多位人士参加了咨询。在充分吸纳港人意见的基础上,筹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办法规定,推选委员会的前三部分人士即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基层、宗教等界的委员以及第四部分人士中的原政界人士,均由筹委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每部分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第四部分人士中还包括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其中,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二十六名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依照全国人大的决定自动成为推选委员会委员。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的产生办法由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自行决定。推选委员会的委员采用公开和自愿报名参选的办法,受到了香港各界人士的欢迎。报名十分踊跃,参选人数多达五千七百八十九人。在这五千七百八十九人的范围内,筹委会委员以个人身分推荐,提出了二千五百四十五名建议人选。由于委员们提出的建议人选已兼顾到香港各界、各方面之间的平衡,代表性相当广泛,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完全按照委员们提出的建议人选所获推荐数多少的顺序,确定为推选委员会四部分人士的候选人名单。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日,筹委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候选人名单中选出了三百四十名推选委员会委员。他们与二十六名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经协商推举出来的三十四名香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一起,组成了四百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

    二、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如何产生是香港各界瞩目的一件大事。按照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由推选委员会以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筹委会研究后认为,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更易为广大港人所接受。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采纳了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

    按照上述办法,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具体产生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提名,凡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先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表明参选意愿,经主任委员会议进行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然后由推选委员会委员在参选人范围内提名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第二阶段是确定候选人,凡获得推选委员会委员五十人或五十人以上提名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最后是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在香港公开报名参加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选举的有三十一人。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其中的八人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推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香港举行,由推选委员会委员进行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结果,董建华、杨铁樑、吴光正三人都获得五十人以上的提名,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之后,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在香港组织了候选人答问会议,三位候选人分别介绍了各自的施政主张,并现场回答了各界别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提问。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推选委员会在香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当天,四百名推选委员会委员全部出席了会议。选举结果,在三百九十八张有效票中,董建华获三百二十票,当选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李鹏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根据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李鹏总理随即签署了任命董建华的国务院第二百零七号令。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过程贯穿了民主的精神,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论是候选人的提名,还是答问会议,以及最后的投票选举,投票后的开票、唱票和计票均对新闻媒体开放,全过程并通过电视用中文、英文、粤语现场直播。现场有数百名记者进行采访报道。香港社会和国际舆论对这次选举的透明度一致予以好评。

    三、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

    关于设立临时立法会的问题,筹委会成立后,及时地进行了研究。委员们一致认为,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既有实际需要,也有法理依据。

    我国政府出于中英合作以利于香港政治体制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的愿望,本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方面特别作出了安排。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该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直通车”安排。但是,英方不顾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相衔接的原则以及中英两国政府达成的有关协议,一意孤行地推行所谓“政改方案”,毁弃了这一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一九九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宣布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随英国对香港管治的结束而终止。

    按照一九九○年四月四日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议员必须通过分区直接选举等三种方式选举产生,这在港英管治下无法进行,也不可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有许多事项需要由立法机关来负责或参与,这是保证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特别行政区的有效运作所必不可少的。因此,成立一个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临时立法会,作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前的一项临时性安排,是体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则的最合适的办法。

    香港有一些舆论对筹委会决定设立临时立法会的权力表示质疑,实际上全国人大上述决定第二条已规定,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设立临时立法会属于这个范畴。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一个权力机构,筹委会已被授权就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设立临时立法会的有关权力已包含在授权之内。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必须有立法机构的实际情况和全国人大的上述决定,一九九六年三月,筹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了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十月,通过了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其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主。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主要任务是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常运作制定必不可少的法律和参与必要的人事安排。其工作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为止,时间不超过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筹委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和上述办法是符合一九九○年四月四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推选委员会在深圳选举产生了临时立法会的六十名议员。今年一月二十五日,临时立法会议员又以互选方式选举范徐丽泰为临时立法会主席。在临时立法会的六十名议员中,既有工商界人士,也有不少来自劳工、基层的代表。报名参选的三十四名现任港英立法局议员,三十三人当选。就是说,现任港英立法局的大部分议员已当选为临时立法会的议员。临时立法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从而得到了香港社会的认同。

(责任编辑: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