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总的是好的,金融形势继续保持稳定。但是,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高息吸收存款、各种形式的乱集资、金融机构账外经营,导致银行储蓄存款增幅下降、货币投放明显增多,通货膨胀压力增大。如不及时制止,势必搞乱金融秩序,影响当前的大好形势。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整顿金融秩序,控制货币投放,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
当前经济、金融形势是好的,经过三年努力,宏观调控目标已基本实现,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金融运行中还存在一些新的间题和风险,通货膨胀压力依然很大。特别是近几个月来,以各种名目进行的乱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提高利率等行为又有重新抬头之势,挤占、挪用银行贷款的现象屡禁不止,金融机构账外经营尚未杜绝;银行储蓄存款增加额逐月减少,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利息大幅度增加,货币发行明显增多。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甚至可能引发局部性的金融风波。因此,迫切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严格控制货币投放,以巩固和发展当前的大好形势。针对目前存在的间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坚决整顿和制止用银行资金买卖股票的行为。
严禁银行买卖或参与买卖股票,银行也不得给企业和证券经营机构贷款买卖股票,如有发现,对经办银行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
各银行要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加强对企业贷款使用情况的审查,对借款人挪用贷款从事股票、期货等投机活动的,要立即收回贷款,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任何金融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给其贷款。商业银行要主动配合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有关事项的调查,涉及重大案件,中国证监会可对有关银行客户的账户进行查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银行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投资,更不得以拆借方式给证券经营机构融资炒股票。所有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活动(不含七天以内的头寸调剂),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拆借市场网络进行。
证券经营机构拆借资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每月的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百分之八十。证券经营机构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不得挪用拆借资金从事股票交易。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所属的非法人营业部门(网点)一律不得从事拆借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银行各分行要责成有关机构立即清收拆借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资格。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国债回购债务在年底前必须偿还,未偿还前一律不得自营买卖股票。人民银行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自营股票买卖业务。
金融机构从事国债回购业务时,融资方必须以百分之一百的国债券抵押,各证券交易所不得擅自降低抵押比例。代客户托管的国债,一律不得用于回购业务。记账式国债的分销和交易必须通过在交易所开具的一级账户进行,不得以代保管单的形式销售。新发行国债在未上市前不得用于回购抵押。各证券交易所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债回购资金的清算实行“T+1”注【 T+1,证券业术语,即证券的买卖在第二天结算】结算。
二、严格禁止各种乱集资和非法设立金融机构。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集资活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对以群众团体、合作基金会、互助储金会等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乱集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查处。要明确划分投资入股和存款的界限,严禁各类企业用“保息分红”的方式进行集资。
今年企业债券发行要严格控制在年度计划之内,任何企业未经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发行债券。各银行不得承销企业债券,需要代销的,必须报经上级银行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是审批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均属非法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