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2007年06月20日 15:34   来源:新华网   
    第四章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六条党校教学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主课,同时开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的其他课程。

    第二十七条课程设置要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根据教学目标的实际需要和学制的长短,作出不同的安排。学制长的培训班,开设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中心内容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课、领导干部必备的业务知识课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课;学制短的进修班、研讨班,重点开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课,同时开设若干专题讲座。

    第二十八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性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同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主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结合起来。

    第二十九条党校教学改革的目标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建立能够体现党校教育方针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党校教学体制,逐步形成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中心内容的教学体系。

    第三十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的主体班次,实行以自学为主、阅读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注重研讨的教学方法。

    第三十一条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到党校讲课,并和学员一起参加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讨。

    党校教学要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发挥教员和学员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各自的优势,互教互学,教学相长。

    第三十二条党校要积极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效果。

    第五章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三条科学研究是教学工作的基础。党校科学研究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求规律,提出对策,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社会实践服务,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

    第三十四条中央党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系统的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要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学科人才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重大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第三十五条党校科学研究工作要面向社会,与社会各学术单位、实际工作部门及国外学术界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科研体制。

    第三十六条地(市)委以上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富有开拓精神的理论队伍,建立起党校系统的科研协作网络,并定期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党校科学研究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在研究新问题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第三十八条党校应加强科研信息情报工作,改进科研手段,提高科研工作水平。

    第三十九条党校要建立相应规模的图书馆(室)。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逐步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

    第四十条党校的理论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综合体现党校教学与科学研究的成果,成为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论坛。

    第六章党的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经常对党员和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四十二条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负责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进行党内监督,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学研究、行政后勤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三条党校各主体班次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党校主体班次设组织员或班主任,配合党支部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考察管理工作。

    第七章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党校要建立一支与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教研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行政后勤队伍。

    第四十六条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党校教师必须做到:

    (一)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

    (二)有探索、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问题的能力;

    (三)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

    (四)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学员学习,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七条党校教师队伍应形成学科结构合理、老中青相结合的梯队。在发挥有经验的老教师的骨干作用的同时,重点培养中青年教师,同时可根据需要聘请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担任党校的兼职教师,参加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十八条党校教师要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经常深入实际,参加实践活动,进行社会调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以上党委和政府要为党校教师出国出境考察、进修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条件。

    第四十九条党校教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证质量。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单独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党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第五十条党校的人事和工资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专业教研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相应的工资制度。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和党务工作部门的干部,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工资制度。

    第八章后勤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一条后勤工作是教学与科学研究的重要保障。要逐步改善学员和工作人员的学习条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建立和健全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十二条党校经费包括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党校事业费除一般行政经费外,还包括教学业务、科学研究、图书资料、教员进修调研和业务指导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全额拨款;党校基本建设经费由各级计划部门安排。

    第五十三条党校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分流一部分人员创办校办企业,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包括工资调级)同在职时一样对待。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照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有关副省级城市的规定,参照本条例精神执行。

    第五十六条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国有大型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党校,结合各自的特点参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办理。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