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地应积极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要不断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切实解决好新增劳动力的出路问题。
未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也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对于确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尽量通过“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解决,也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多数农民同意,适当调整土地。但“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五年。
四、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应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在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必须保护实际耕地者的权益,各地要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最高限额。债务人不得以土地抵顶债款。
在第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适时加以引导,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稳定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和健全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逐步壮大经济实力,从而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实力。
五、不得借调整土地之机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时,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他土地,无论是叫“口粮田”、“责任田”,还是叫“经济田”,其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
六、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七、要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领导。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引导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中央政策;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督促和支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各类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工作,以避免承包纠纷的发生和蔓延,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责任编辑: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