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效果是好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保持长期稳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要通过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使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真正得到稳定和完善。
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我部用了一年时间,对各地延长土地承包期、“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从大量的实地考察和对百县三万九千个村的统计及农户问卷调查结果看,各地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普遍拥护。百县调查结果表明,现已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村完成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从各地实践看,总的情况和效果是好的。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存在和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干部、群众对某些政策的理解差异较大;二是一些地方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偏差,还需要有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及时的工作指导。针对上述情况,现就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的续订、鉴证、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要坚决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一方面,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包合同规定义务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在总结经验、完善承包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在此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切忌一刀切。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较大的,应经民主议定,作适当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
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如人少地多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农民愿意在全村范围内进行重新调整的,应由县、乡两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一起调查核实,并对土地补偿及债权、债务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原则上不留机动地,确需留的,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责任编辑: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