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都各界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在首都各界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07年06月17日 14:28   来源:新华网   
    第一,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人。改革和建设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参加、热情支持和共同努力,就不可能取得成功。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同样应当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要使两者相互配合,协调发展。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和轨道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我们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搬西方的那一套政治模式。必须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同极端民主化、无政府主义的界限,树立正确的民主观。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个好制度,但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在一些具体的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和工作方式上还存在着缺陷。要按照宪法规定,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成为能够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为人民所充分信赖的代表机关。这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我们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和法制观念,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宪法上来,切实按照宪法办事,自觉地维护国家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行使宪法规定的各项职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检验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第二,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引导、规范和保障。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蓝图,同时也明确了法制建设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加快立法进程,抓紧制定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为此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其中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项目,是立法工作的重点。同时,也安排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惩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发展、保护环境资源和加强国防建设等方面的一些立法项目。还要对过去制定的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的一些法律规定,适时进行修改。我们面临的立法任务是繁重的,这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有关单位齐心协力,通力合作,以保证立法任务的顺利完成。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改革、建设的需要,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补充。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更新观念,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力求制定的法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制定法律要从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着眼,不能只从部门和地方利益出发,不适当地强化本部门、本地区的权力。立法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有益的立法成果和经验,并注意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的必要衔接。在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注意吸收专家和学者参加立法工作,实行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现在,我国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预算法、对外贸易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劳动法等一批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局面正在开始形成。

    法律制定后,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严格执法,是加强法制建设的关键一环。必须大力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放在重要位置,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努力提高执法检查的效果,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法制建设的根本是教育人。要把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法制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的作用,形成持久、有力的法律宣传声势,并对违法现象和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大力普及宪法、法律特别是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一切事业。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三,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形式的监督。有党组织的纪律检查监督,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政府的行政监督,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政协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还有新闻舆论监督,等等。为了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各种监督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中最具权威的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它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健全决策体系,减少失误,有利于防止和消除腐败,有利于国家机构的高效、合理运转。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更需要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党的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监督。这种监督,有利于这些机关严格地按宪法和法律办事,同时也是对它们工作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帮助和支持。要继续坚持听取和审议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报告的制度,监督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督促他们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要逐步改进和加强对国家计划和预算的监督,认真做好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工作,并严格监督其执行。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是关系改革事业成败、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要运用法律的力量,坚决禁止和严格防范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要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廉政监督。如发现有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该罢免的罢免,该撤职的撤职,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支持、督促法院、检察院严格执法,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坚决惩处腐败分子。

    第四,进一步密切各级人大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

    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出发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只有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法行使好各项职权,使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使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人民的心愿。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体察民情,随时注意了解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要多做宣传解释工作,善于引导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改革。全国各级人大代表有三百六十万人,这是一支很重要的力量。要充分发挥他们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经常倾听代表的意见和批评,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同时,要为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方便和条件。

    适应新时期繁重工作任务的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要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和年轻化程度。要不断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特点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在审议决定问题时,要做到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反映真实情况;经过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和水平。人大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人大工作必须加强,不能削弱。

    第五,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

    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浴血奋斗,争得了人民民主,创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又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改变中国人民几千年来受奴役、受压迫的地位,不可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取得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几十年的巨大成就,也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是由党的先进性以及它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所决定的,任何其他政治力量都无法代替它。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奋斗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的真理。”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依靠党的领导。

    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当然,党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方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组织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当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要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发挥它的作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以及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一切活动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执行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维护党的领导。

    同志们,朋友们!我们国家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我们面临的任务是伟大而艰巨的。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为实现九十年代的战略任务,胜利迈向二十一世纪,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乔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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