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社会主义商业各部门,必须根据“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积极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同时,还必须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为国家提供合理的积累。勤俭办企业,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资金,降低商品流转费用,减少商品损耗,减少财产损失,是执行勤俭建国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生产发展和流通扩大的基础上,合理地增加商业积累,是国家的需要,也是人民的需要。不积极促进生产发展、不遵守国家政策的单纯盈利观点是错误的。不重视商业的合理利润,甚至认为商业部门不应当取得利润,这样的观点同样是错误的。最近,商业的财务管理虽然比过去一个时期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总的说来,商业财务仍然是经济和财政工作中比较薄弱的一环,商业的经营管理仍然存在着很多缺点和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特作如下决定:
(一)必须坚持市场物价的集中统一,坚持全国物价一盘棋。凡是中央已经决定降价或者决定提价的,必须按照中央规定的调整幅度和开始实行的时间严格执行。不能该提的拖延不提,该降的任意多降。凡是属于地方管理的商品价格,在调整价格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既要考虑到群众的生活消费,又要考虑到国家建设资金的积累;并且尽可能地同中央有关部门和毗邻地区密切连系,共同协商,争取做到步调一致。残次商品和滞销积压商品的削价处理,应当以既能卖得出去、又能尽量减少国家损失为原则,并且要由职工讨论,经过试销,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批准程序办事。削价的处理权限,应当继续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商业部“关于修订颁发残损变质商品处理办法的通知”办理。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对物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切实纠正过来。
(二)必须按照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积极进行购销,合理使用资金。商业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计划和购销合同,积极促进生产,扩大商品流通。既要防止该收购不收购,该推销不推销;也要防止因收购无法销售的商品,给国家造成损失。在收购产品和供应原料过程中,都必须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商品检验工作,坚持按质论价,好货好价,次货次价。对于某些确实无法销售的工业品、手工业品和农村副业产品,必须调整生产或者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不要出厂。为了密切工商关系,及时解决工商之间的某些争议问题,各地区应当按照中央一九六三年八月十三日批转的《财贸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的办法,由各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仲裁委员会,经常地或者定期地进行工作。工业部门有亏损的产品,如果需要补贴,一律由国家财政按照批准的计划,直接对工业进行补贴,不要采取由商业部门给予补贴的办法。
在受灾地区,商业部门应当通过购销活动,积极支持灾民的生产自救。但是,不要组织灾民去生产那些没有用的、毫无销路的产品,硬要商业部门收购。必须把商业购销同对灾民的救济严格区别开来。商业部门在灾区收购和出售商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不得因为救灾让商业部门提高收购价格,或者降低销售价格。
(三)坚决降低商品流转费用,坚决精简商品流转环节。目前商业部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很多,必须结合“五反”运动和“四清”运动,深入发动群众,继续大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进一步减掉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和重叠机构。要采取最经济最合理的运输路线,避免迂回运输和相向运输。要切实改进商品的保管维护工作,减少霉烂损失。要按照制度定期盘点商品,查实库存,做到帐目与实物相符并且积极推销和处理积压商品。在商品流转的环节和路线上,不按照商品流转的客观规律办事,保持不必要的机构,增加不必要的环节,这是分散主义、本位主义的表现,必须坚决反对。中央和国务院责成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领导商业部门彻底纠正这种现象。
(四)在生产发展和流通扩大的基础上,认真加强经济核算,增加合理利润。商业部门必须进一步健全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开展劳动竞赛,发扬“一厘钱”的精神,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开支。反对“经商不理财”的片面思想。盈利企业,必须在服从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加合理利润。亏损企业,除了政策性的亏损以外,必须坚决消除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的亏损。定量供应的赔钱商品,各地不要随意扩大定量,以免增加亏损。商业企业的财务工作,必须正确地如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准夸大损失,虚报冒领;也不准掩盖问题,虚报盈利。
(五)坚持资金的统一管理,提高资金的管理水平。国家分配给商业部门的资金,是专门用于商品流通的资金。各级商业企业必须保证商业资金的完整无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挪用和抽调商业部门的资金,不许挪用和抽调商业部门的商品,不许向商业部门进行摊派,增加商业部门的费用开支。商业部门在业务经营中必须坚持钱出去、货进来、货出去、钱进来、钱货两清的原则。非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不准赊销商品,不准预付货款,不准在国家计划以外发放预购定金。
(六)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商业财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管好商业各部门的财务,改善商业部门的经营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商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当作一个重要问题,切实地认真地加强领导和检查。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商业财务的监督。各级商业部门应当把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经常向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指示,并且认真地执行这些指示。
一九六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央曾发出《关于迅速充实银行、财政和企业事业部门计划、统计、财务、会计、信贷、税务人员的通知》。商业部门执行的情况如何,各地应当进行一次检查。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逐步建立一支有必要数量和较高质量的商业财务队伍,管好商业财务,这是学会做社会主义生意的一个重要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接到本决定以后,应当专门讨论一次加强商业各部门财务工作和改善商业经营管理的问题,定出具体实施方案,以便进一步把社会主义生意做好做活,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责任编辑: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