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0年十月二十二日)
一九五九年三月中央决定设置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是在高等教育事业大发展中,为了保证一部分学校能够培养较高质量的科学技术干部和理论工作干部,更有力地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水平。由于两年来高等学校大量增加,中央原定二十所重点高等学校的数量感到太少,为了更有力地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援新建高等学校的工作,中央决定再增加一批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底等学校的专业设置不宜过多,各校之间要有适当分工;学校的发展规模不宜过大,应该加以控制;以便集中力量,迅速达到提高质量的目的。
一、原有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校名前画有女的)和新增加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共六十四所,名单如下:
1。综合大学十三所
☆女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
南京大学
武汉大学
中山大学
四川大学
山东大学
山东海洋学院
兰州大学
2.工科院校三十二所
☆清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西安交通人学
☆天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大连工学院
东北工学院
南京工学院
华南工学院
华中工学院
重庆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合肥
工业大学
☆北京工业学院
☆北京航空学院
北京石油学院
北京地质学院
北京邮电学院
北京钢铁学院
北京矿业学院
北京铁道学院
北京化工学院
唐山铁道学院
吉林工业大学
大连海运学院
华东水利学院
华东化工学院
华东纺织工学院
同济大学
武汉水利电力学院
中南矿冶学院
成都电讯工程学院
3。师范院校二所
☆北京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4。农林院校三所
☆北京农业大学
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
北京林学院
5。医药院校五所
☆北京医学院
☆上海第一医学院
☆中国医科大学
北京中医学院
中山医学院
6。外语学院一所
北京外国语学院
7。政法、财经学院三所
国际关系学院
北京政法学院
北京对外贸易学院
8。艺术学院一所
中央音乐学院
9,体育学院一所
北京体育学院
10。军委所属院校三所
☆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
☆第四医科大学
☆通讯工程学院
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主要骨干,办好这些学校,对于迅速壮大我国科学技术队伍和理论,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高等教育工作中,集中较大力量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这应作为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共同的首要的职责。
除了必须首先办好上述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以外,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还应在自己所属学校中,指定本部门、本地区的重点高等学校,并把这些学校努力办好。
三、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招生,应保证新生具有较好的政治条件、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四、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名单,供内部掌握,不公开宣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六0年十月二十二日)
一、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由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主管部门与地方分工负责,实行双重领导(教育部主管的学校)或三重领导(中央各业部门主管的学校),上下结合,各负专责。
军委所属的高等学校由军委负责领导。
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修业年限、每年招生名额、学校发展规模、学校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备,由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地方共同商定,作出规划,报中央批准。
三、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学校的领导关系分别列入中央教育部或中央主管部门的预算,由各部直接划拨给学校,或交于地方转发各校,具体办法由中央主管部门分别与地方商定。
四、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经常工作,由地方负责领导。
五、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招生,应保证新生具有较好的政治条件、文化水平和健康条件。为了提高新生的质量,这些高等学校应逐步设立附属中学。
六、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原则如下:
1。优先适当满足尖端国防方面的研究、设计、生产部门所需要的科学技术人员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尖端专业所需要的师资和研究生。
2。有重点地照顾其他生产、研究部门所需要的科学技术人员和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所需要的师资和研究生。
3。适当照顾学校所在地区的需要,按照专业和地区的不同,在分配毕业生时给地方分成。分成的具体比例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商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确定,中央教育部主管的学校,由教育部负责统一规划,报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中央其他各部主管的学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八、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和接受进修教师的计划,由中央教育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共同商定,统筹安排。
九、为了保证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教师和领导骨干的相对稳定,以利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因此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调出讲师以上教师或系级以上的领导骨干,或者成批抽调助教,均应由中央教育部,中央其他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互相征得同意。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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