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农垦部党组《关于党组扩大会议的报告》

2007年06月06日 16:46   来源:新华网   
    (一九六五年四月六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公安部、粮食部、侨委、计委、财办、农办:

    中央基本上同意农垦部党组三月四日的报告和《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等文件。现发给你们,望指导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中央

                                                   一九六五年四月六日

    农垦部党组关于党组扩大会议的报告

    (一九六五年三月四日)

谭震林副总理、李先念副总理、农办并报中央:

    为了研究和解决贯彻执行中央去年八月对我部党组扩大会议报告批示〔1〕的具体办法,并部署组织一九六五年农垦系统生产高潮的工作,我们于二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召开了由二十二个省、市、自治区和直属垦区农垦厅(局)长参加的党组扩大会议。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贯彻执行中央的五条批示是彻底解放国营农场劳动潜力、发展生产,并按照我国具体情况办好国营农场的关键;也是在经营管理上彻底改变那种抄袭苏联和沿用工业企业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的革命措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五条批示,在改变或废除现行的某些不合理制度的同时,还需要作一些具体的规定,以便国营农场和有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有所依据。会议根据国营农场已有的经验,并经过充分讨论通过了《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会议根据一月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一九六四年工作的基础上,讨论了组织一九六五年生产高潮的部署问题,并且通过了《农垦系统国营农场一九六四年生产情况和组织一九六五年生产高潮的意见》。现将会议通过的两个文件报上,请予审批,如无不当,希望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农垦部党组

                                                    一九六五年三月四日

    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

    (一九六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农垦部党组扩大会议通过)

    中央对一九六四年八月农垦部党组扩大会议报告的五条批示,受到了广大职工群众的热烈拥护,大大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建设的发展。国营农场现行的某些制度,有些是照搬苏联的,有些是沿用工业企业的,不符合我国国营农场的特点,束缚了农场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职工的革命化。对这些不合理的制度如不加改革,是不能执行中央批示的。中央的五条批示是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根本依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根据国营农场已有的经验,现就如何贯彻执行中央的五条批示,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国营农场必须充分利用场内的自然资源,充分发挥劳动潜力,把一切可以参加劳动的人都安排他们劳动,积极发展生产。国营农场应取消固定工与临时工的划分,取消职工与非职工的划分。国营农场的成员除地富反坏分子外,凡是常年参加劳动的,包括男女整、半、辅助劳动力,都是国营农场工人。国营农场要建立职工委员会,由人民公社过渡的农场,成立贫下中农委员会。

    (二)国营农场的全部男女整、半、辅助劳动力,都应纳入国家的劳动计划,农场每年的劳动计划上报农垦部门批准。农场从场外吸收工人,必须报经上级农垦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国营农场一般不应向外雇用临时工,但如劳动力确实不足,在农忙季节必需雇用外工时,应同人民公社挂钩,订好合同。

    (三)国营农场年度的工资总额,应根据生产建设任务和全面安排劳动力的要求,并在增加生产、增加收入、不降低职工收入水平、又不同周围人民公社有过大悬殊的条件下,合理核定。工资总额不得随意扩大,生产增长较大、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农场,工资总额可适当调整,但也不宜增加过多。每年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农场报上级农垦部门审核批准。农垦部门在核定农场工资总额时,还要注意平衡本地区农场之间的工资水平,不要使场与场之间悬殊过大。工资总额经批准后,允许农场作月度的、季度的调整,但不得突破工资总额控制指标。

    (四)国营农场的工资制度,必须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国营农场取消农工的等级固定工资制。凡是从事一般农业(包括畜牧业、园林、橡胶)劳动的,实行定额计分、按分付酬的分配办法。不能实行定额记分的,可采取计时折工分的办法。工分定额必须定得合理,农忙劳动应高于农闲劳动,技术劳动应高于普通劳动,农业劳动应高于副业劳动。工分定额不仅要有数量的要求,而且还必须有质量的要求。机务、修配、机电、加工技术工人以及其他技术工人,仍执行现行的技术工人等级计时工资制度,月薪日计。技术工人定级时,同农工不要悬殊过大,他们参加一般农业劳动时,应同其他农工一样实行定额记分或计时折工分的办法。凡是享受国家干部工资待遇的,仍实行国家干部的工资制度。复员转业官兵中必需照顾的部分,一般可保持现有的工资待遇,有条件的应逐步实行农场内统一的工资制度。

    对于由司法机关判刑、在农场劳动改造的,只发给生活费。

    (五)国营农场的整、半、辅助劳动力都应根据生产建设任务和本人的条件,采取自报公议、领导批准的办法,定出全年的出勤劳动日。农场要根据核定给生产队的工资总额,每月预发百分之五十至八十的工资给生产队,生产队要根据每个工人完成工分和出勤天数预发工资。其余部分在年终时根据生产队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计发。

    (六)国营农场由人民公社并入的部分,工资形式和福利待遇,一般仍应保持原来人民公社的办法。以人民公社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营农场(如北京郊区的全民所有制公社),仍按现行的办法执行。

    (七)国营农场对生产队实行“三定一奖”的办法。“三定”是:定产量、定上交利润、定工资总额,“一奖”是:超产奖励。“三定”指标既要积极可靠,又要留有余地。超产奖励要适当,不能过多。利润超过计划指标的,超额部分按照五、一、四的比例处理,即百分之五十上交农场,百分之十留在生产队作集体福利或扩大再生产使用,百分之四十按工人的出勤天数和劳动工分分给个人,分给个人部分也要有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水平。有的也可按照四、二、四或五、二、三的比例处理。经济作物农场应参照上述原则由各地区农垦部门自行规定。粮食超过计划指标的可酌量留生产队一部分,作为储备,这种储备应累报粮食部门,并奖售一部分给职工作为口粮补助。口粮补助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基本口粮的百分之二十,由农场报上级农垦部门审定。在实行这项办法时,既要防止只顾超产,忽视成本;又要防止只顾盈利,忽视产量。

    除生产队外享受干部待遇的不实行实物和现金奖励。

    (八)国营农场的劳保福利,原则上取消附加工资制度,取消按工业企业的劳保福利办法。用相当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的资金作为福利基金,统筹解决。这部分基金可用于农场职工的养老、工伤、因工残废、医疗、病假、丧葬、困难户、五保户等的补贴以及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劳动日全年出勤的实行公费医疗,部分出勤的实行部分公费医疗。国营农场取消退职退休办法,如自动退出农场的,则作离场处理,也不发退职金。国营农场的福利基金列入农场的财务预算。享受干部待遇的劳保福利,仍按国家规定办理。

    (九)有的老工人原来是固定工资,在实行定额记分、按分付酬的办法以后,生活有困难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但不要实行级差补助。这种补助由农场规定出具体条件、补贴工分限额,并且经过群众评议后报上级农垦部门批准。城市知识青年有些因年龄小、劳动收入不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也要给以适当补助。生产队干部(只限正副队长、支部书记、会计、统计)因公误工的,可给予工分补贴,一般不超过本人工分的百分之五至十。如离队外出参加集训、开会等,由农场负责开支,不得占生产队劳动工分。

    (十)为了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国营农场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例行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外,不再实行八小时和星期天的制度。要根据农业生产的习惯,按照农忙农闲的情况,安排劳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一般可每半个月休息一天。在劳动中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少年的身体发育,要加以照顾。

    (十一)农场职工,在不影响集体生产的原则下,可以经营少量的家庭副业。职工的自用地和自有畜,应低于当地人民公社的数量,数量过多的应当减少一些。职工个人不得自行开荒。职工经营家庭副业的产品不得进入集市贸易。享受国家干部待遇的不分自用地。

    (十二)国营农场在不影响当前生产的条件下必须充分利用农闲劳力进行植树、农田水利工程、平整土地、保持水土、修路、修晒场、修仓库、修房屋等建设,利用农闲劳动力进行基本建设应纳入计划。所需材料、设备费以及专业技术工人的工资应在基本建设费用内开支,这部分劳动力的工资不计算在基本建设投资内,在工资总额内解决,并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利用农闲劳动力进行基本建设所需材料设备,有关部门应按计划给予保证。大型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基本建设,仍应在基本建设计划内安排。

    属于简易土木建设工程,如牲畜棚圈、简易仓库、简易晒场、积肥池、厕所、水井、简易职工食堂、简易房屋等等,不履行基本建设的审批手续,不提折旧,由农场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安排。所需资金,由农场折旧留成、四项费用和企业奖金中解决。

    属于价值在五百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如马车、木船等,一律不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利用农闲劳力进行基本建设,既要防止忽视当前生产而过多地搞基本建设,又要防止怕加大当前生产开支而不积极进行基本建设。

    (十三)国营农场应当积极鼓励职工利用农闲时间在指定的地点自建住房,并给予帮助和支持。由农场供应材料、职工用业余时间修建的,产权归公,由修建人长期使用和维修,不付房租,不交折旧。由职工自购材料修建的,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但不得出租和买卖,本人调动时,由农场酌情付给一定的代价。

    (十四)国营农场自己繁殖的幼畜,在使役以后折旧,每年从国家财政拨给“幼畜饲养费”专款解决,不再由基本建设拨款开支。

    (十五)国营农场必须充分利用各种劳动力,在搞好主业生产的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除发展畜牧业和林业外,还应积极发展农产品的加工业、副业和手工业,既为社会增加产品,又解决农场生产和生活的自给需要。参加工副业生产的工人,都应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农忙务农,农闲务工。农场发展工副业和手工业生产,必须从资金、材料和劳动力方面作出妥善安排。必须同商业部门沟通销路,订立合同,保证产品的规格和质量,防止盲目生产;目前有些价格不够合理的应同有关部门积极协商解决。希望商业部门及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农场解决产品销路和必需物资的供应以及技术指导等问题。

    (十六)为了顺利贯彻执行以上的规定,必须加强思想工作,坚持政治思想教育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并要作好充分准备。各省、市、自治区和直属垦区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订出具体的实施办法,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在不妨碍生产的条件下逐步推行。农场党委要结合本场的情况认真研究,统一干部的思想认识,订出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并在群众中进行民主讨论,报上级农垦部门批准。在执行时要对群众进行深入的思想动员工作,并在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再实行新的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注释

    〔1〕指一九六四年九月八日中共中央批转农垦部党组《关于党组扩大会议对几个主要问题讨论意见的报告》,文中所说“去年八月”,应为“去年九月”。

(责任编辑: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