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现在,我想对于党章草案中关于党员的规定作一些说明。关于党员的规定,党章草案,同第七次大会通过的党章比较起来,有不少重要的修改。这是因为,党的情况和党员的情况,同第七次大会的时候,有了很大的不同。这些修改,提高了对于党员的要求,同时,也扩大了党员的权利。
党的情况所发生的最重大的变化,是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导地位。党的民主革命纲领,已经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内实现,党的社会主义革命的纲领,也已经得到了基本上的胜利,党在目前的任务是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并且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把我国建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工业强国。党的组织,无论在数量上或是在党员成分上,都有了很大的改变。根据党中央组织部的统计,截至一九五六年六月底止,全党共有党员一0、七三四、三八四人,占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七四。其中,工人党员一、五0二,八一四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四,农民党员七、四一七、四五九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九点一;知识分子党员一、二五五、九二三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一点七;其他成分党员五五八、一八八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点二。妇女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党的事业的胜利,党对于人民所负的责任的加重,党在人民中间的威信的增长,这一切,都要求党对于党员提出更高的标准。而且,如果在以前,一个人决心加入我们的党,往往表示他决心冒着丧失自由和生命的危险,去为群众的利益斗争,去为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斗争;那末在现在,就容易出现这样的人,他们为着取得名誉和地位而入党,他们在入党以后,不去支持群众的利益,反而妨害群众的利益。诚然,这样的人在我们党内是极少数,但是,我们决不能忽视这个事实。为提高党员的标准而斗争,这是当前党的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
为了这个目的,党章草案,对于党员的条件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党章草案首先要求,党员必须是从事劳动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在我们的时代里,一切光荣都是劳动的产物,不劳动而剥削他人的劳动,对于人民群众说来,乃是最大的耻辱。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依靠剥削他人劳动为生的现象,在我国正在走向消灭,但是,剥削分子、剥削行为、变相的剥削行为和剥削思想,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还是存在着的。我们必须不让这种分子,这种行为和这种思想,侵入到党的队伍里来,并且必须使每一个党员在劳动和剥削之间,坚决地划清界限。
党章草案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比原有条文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党章草案把“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列为党员的义务,这个规定的理由,是十分明显的。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不能设想党需要一个不爱护党的生命的党员。
党章草案规定,党员必须积极地完成党分配给自己的任务,因为这是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的具体保证。
党章草案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在这里,中央认为,关于有任何功劳、任何职位的党员,都不允许例外地违反党章、违反法律、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规定,在今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有一部分有功劳有职位的党员正是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不受约束的,这是他们的“特权”。并且有一部分党的组织,也正是默认了他们的这种想法。事实上,任何抱有这种想法或者支持这种想法的人,就是帮助党的敌人腐蚀我们的党。任何以“老爷”自居的人,都以为党是少不了他们的,事实上恰恰相反,我们党不但不需要,而且不允许有任何在遵守党员义务方面与众不同的老爷。一个人只有不因为自己的功劳和职位而骄傲,不用来作为“特殊化”的资本,反而更加谦虚和谨慎,更加提高自己的以身作则的责任心,他的功劳和职位,才是值得尊敬的。否则,他的骄傲和放肆,必然会把自己淹死。党决不能姑息这样的人,而脱离广大的群众。
党章草案规定,每一个党员有义务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有义务向党的领导机关直到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党章草案的这个规定,无疑地将要提高全体党员的政治积极性,帮助党内批评的开展,促进党的工作中缺点和错误的揭露和消除。
党章草案规定,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这对于党的生活有重大的原则意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是我们唯物主义者的根本立场。任何对党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都只能对党造成损害。而归根结底,对于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人自己,也只能造成损害。
党章草案还规定,党员必须时刻警惕敌人的阴谋活动,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关于党员义务的这些新规定,表示党对于党员的要求是更为严格了。
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需要在党员中和准备入党的积极分子中,进行广泛的深入的教育。如果党员不遵守党员所应尽的义务,党的组织必须迅速地给予批评和教育。许多党员特别是新党员,违背了他们的义务,确是由于不了解什么是他们所应尽的义务,或者虽然看过党章的条文,实际上却没有懂得它们的意义。因此,当党员初次违背自己的义务的时候,及时地给予批评和教育,常常可以帮助他们不再犯类似的错误,或者不使小错误发展为大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轻易地给予纪律处分,是不正确的。
但是,为了使党员严格地遵守自己的义务,不能仅仅依靠教育。党章草案规定:如果党员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破坏党的统一,违犯国家法律,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骗党,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所有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党章草案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并且经过一年的预备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党章草案用“预备期”来代替沿用已久的“候补期”,用“预备党员”来代替“候补党员”,是因为“预备”的含义比“候补”更为确切。这是一位党外人士的建议,我们接受了这个建议。
在讨论草案的过程中,有不少同志问:既然要提高党员的标准,为什么把原来的对于不同的社会成分规定不同的入党手续的办法改变了呢?现在取消了这些分别的规定,是不是会妨碍党的纯洁性呢?
取消原有的不同的入党手续,是因为原有的社会成分的区别已经或正在失去原有的意义了。在第七次大会以前和以后的相当时期内,对于不同的社会成分规定不同的入党手续,是必要的,起了良好作用的。但是,在最近时期,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人和职员已经只是一个阶级内部的分工;苦力和雇农已经不存在了;贫农和中农现在都已经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他们之间的区别很快就只有历史的意义;革命士兵由于征兵制度的实行,已经不成为单一社会成分;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在政治上已经站在工人阶级方面,在家庭出身上也正在迅速地改变着;城市贫民和自由职业者差不多已经失掉成为社会阶层的条件。每年都有大批的农民和学生变为工人,每年都有大批的工人、农民和他们的子弟变为职员和知识分子,每年都有大批的农民、学生、工人和职员变为革命士兵,又有大批的革命士兵变为农民、学生、工人和职员。把这些社会成分分为两类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即使要分,又怎么分得清呢?
至于其他社会成分,那末,前面已经说过,只有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才能入党,只有具备了入党条件的人才能入党,因此,这个问题已经不存在了。
实践证明:为了纯洁党的队伍,主要的问题是加强对于吸收新党员工作的管理,是要求支部大会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和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的审查,是使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真正受到考察和教育,是对于还不完全合乎条件的党员及时地进行教育,并且对于混入党内的坏分子加以清洗,而不是在规定某些人的入党介绍人的多少,介绍人党龄的长短,和作预备党员时间的长短。
我们党现有的党员数目,比在第七次大会时期,已经增加了八倍。这些党员是怎样被接收入党的呢?他们是不是合乎党员的条件呢?根据几次整党的结果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党员都是按照党章所规定的手续入党的,而且是合于党员条件的。党的组织基本上是在群众的革命斗争中发展起来的,经过斗争考验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被接收入党,这就是党员的质量的主要保证。但是,在接收党员的工作中,仍然发生过多次的错误。在解放战争期间,某些解放区在农村中曾经组织所谓“参党运动”,或者采取所谓“自报、公议、党批准”的办法来接收党员。在全国解放前后的两年内,党的组织的发展过分迅速,而在有些地区,这种发展几乎是没有领导、没有计划的,甚至有些地区,在群众还没有发动的条件下,就忙于大量征收党员,建立支部,因而使党的组织一度产生了严重不纯的现象。在另一方面,在接收党员的工作中,也有过关门主义的错误,例如,某一个时期曾经没有着重在产业工人中发展党员,另一个时期又曾经忽视在革命的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在某些农村中曾经不注意吸收青年积极分子和妇女积极分子入党,等等。
无论如何,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目前我们党的一千零七十三万党员中,十分之九是在第七次大会以后入党的。过去无数的经验证明,不少党员在组织上虽然入了党,在思想上却还没有入党,或者没有完全入党。党的各级组织的任务,就是要认真地加强对于广大的新党员的教育,切实地组织和指导他们进行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习,对于毛泽东同志的著作的学习,对于党的历史和党的政策的学习,并且加强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教育,以提高他们的觉悟程度,使他们在思想上也具备着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共产党员的条件。
党的队伍是迅速扩大了。但是,在有一部分群众中,在有些企业、机关和学校中,有些农村中,有些民族中,党员的数量还是很小的。而新的积极分子总是在不断地生长,不断地要求参加我们的战斗的行列。因此,党在今后时期,除了要努力提高党员的质量以外,还需要继续有计划地接受要求入党而又完全合于党员条件的人入党。党还应当特别加强妇女群众的工作,注意吸收妇女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入党。
党在努力提高党员标准的时候,还必须注意保护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章草案在党员权利方面,也增加了一些主要的新的内容。
草案把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作为党员的一项权利规定下来,是有原则意义的。这个规定,不但可以大大激发广大党员在党的纪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在工作中充分集中群众智慧,运用独立思考,实事求是地、创造性地解决问题,而且可以使许多惯于墨守成规、惯于不尊重党员群众创造性的领导人员,学会改变自己的作风,从而促进党内民主的高涨。
草案规定,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党员有权要求亲自参加。这样,可以使得党组织有机会听到党员本人的陈述,避免根据一种不确实的或者不全面的反映来作出决定。这种办法,在党内一般是采用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党组织没有这样作,这些党组织常常毫无理由地在对党员作出处分的决定以后才通知党员。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面,党组织作决定的时候,不可能让党员亲自参加,但是,这应该看作一种例外。而且就是这样,党员仍然有权在事先提出亲自参加的要求,并且在事后,如果他不同意党组织的决定,仍然有权提出自己的申诉。
草案规定,党员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有权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大家知道,党是思想一致的组织,党员的思想一致是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基础。但是,这并不是说,一切党员对于党组织的一切决议的认识都不能有任何出入。不,这是不可能的,党所要求的一致,是在党的一切基本原则问题上的思想一致和一切实际问题上的行动一致。在各种日常工作问题上,党员们的意见有某些不一致,不但是许可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党必须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国的各个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的原则去行动。在这里,党要求那些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在实际行动中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这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是,就在这种条件下,这些党员也仍然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仍然有权向所属的党组织和高级的党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党组织不应该用纪律迫使他们放弃这些意见。这对于党不但没有害处,而且可以有某种益处。只要党的决议是正确的,这些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又是愿意服从真理的,他们终于会心悦诚服地认识党的正确和自己的错误。如果真理最后被证明是在少数方面,那末,保护少数的这种权利,也可以使党更容易地认识真理。
草案对于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的权利,对于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对于党员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的权利,都比原有的条文规定得更为完满了。
草案特别规定:侵害党员的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是对于党员权利的有力的保障。
关于党内的奖励和处分,党章草案作了以下的重要的修改:第一,取消了关于奖励的规定。第二,取消了关于对组织的处分的规定。第三,简化了关于对党员的处分的规定。
实际生活证明:把劝告作为一种处分是不适宜的,把警告分作当面和当众两种也有许多不便。对于党组织的处分,实际上完全可以用对于党员的处分来代替。
有一部分同志问道:为什么要取消党内的奖励呢?这同样是实际生活教给我们的。第七次大会所通过的党章虽然规定了奖励的条文,但是,在过去十一年的执行过程中,证明并不是必要的。这当然不是说,党没有注意到许多优秀的党员在工作中的出色的成就。党介绍了他们的事迹和经验,党按照他们的品格和能力,选拔他们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去。这些都是党对于他们的奖励。但是,取消奖励的规定,还有更重要的理由。从根本上说,我们共产党员不是为奖励而工作的。我们是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工作。当我们的工作是正确的努力的,因而我们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任的时候,这对于共产党员说来,就是最高的奖励。
在这里,我觉得有必要谈一谈党的干部问题。的确,如果我们向每一个普通的党员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那末,我们就需要向党的干部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中的骨干,受到了党和人民更多的信任,因此,他们对于党和人民,显然也比普通党员负有更高的责任。根据粗略的统计,全党有相当于县委委员一级以上的干部三十多万人,这三十多万人的工作的好坏,对于党的事业有决定的影响。他们应当首先学会永远不脱离群众,永远不自满和不害怕困难,勇于接受自下而上的批评,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工作,并且用自己的榜样去耐心地教育他们所领导的工作人员。
党的干部的力量,从第七次大会以来,特别是从一九四九年以来,有了巨大的增长,这是用不着解释的。但是,今天到处都还是感觉到干部的不足。这个事实,说明了党的提拔干部的工作,仍然有重大的缺点。主要的缺点是,至今仍然有相当多的同志用“资格”作为选拔干部的标准。有丰富经验的老党员--这无疑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但是,如果我们仅仅看到这一部分财富,那我们就要犯绝大的错误。因为,革命的事业总是不断发展的,需要的干部总是不断增加的,而老党员的数目又总会是不断减少的,既然这样,如果我们不坚决地放手地使用经过选择的新干部,除了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害以外,还能有什么别的结果呢?
为了适应党和人民的事业的突飞猛进的发展,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大量地培养和提拔新的干部,帮助他们熟悉工作,帮助他们同老干部建立团结一致、互相学习的同志关系。党必须特别注意培养精通生产技术和其他各种专门业务知识的干部,因为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力量。党必须在各个地方注意培养熟悉当地情况、同群众有密切联系的本地干部。在少数民族地区,党必须用最大的努力培养本民族的干部。党必须用很大的决心培养和提拔妇女干部,帮助和鼓励她们不断前进,因为她们是党的干部的最大的来源之一。
党的干部的管理工作,在近几年的一个重要进步,是开始实行了分级分部的管理,使干部的管理工作同政治和业务的检查监督工作,互相结合了起来。党应当沿着这个方向,把干部管理的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使全党任何部门、任何职位的干部都受着党的认真的监督和具体的帮助,使党的干部的质量,不断地得到提高,而这也就是全体党员的质量不断地得到提高的主要条件。
六
党章草案对于党的组织机构,除了把县一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大会改为常任制,取消了原有的各级代表会议以外,还作了若干新的规定,就是关于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监察机关、党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只需要比较简单的说明。
在党的中央组织中,草案规定,中央委员会除选举中央政治局以外,还选举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由它继续担任原有的在党的多年经验中证明为必要和适当的中央书记处的作用;同时,选举中央书记处,使它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中央日常工作。由于党和国家的工作的繁重,原有的中央机构已经不够适应需要了,所以,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增设中央机构的必要。此外,中央委员会还认为需要增设几个副主席和一个总书记,中央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中央政治局主席和副主席。
在党的地方组织中,草案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党组织的制度。鉴于地方组织领导机关的工作日趋繁复,规定在这些组织的党委员会下面,都设立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处。为了减少上下级的层次,规定地方委员会作为省、自治区委员会的代表机关,区委员会作为直辖市、市、县、自治县委员会的代表机关。事实上,有些省已经撤销了一些地方委员会和农村中的区委员会的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最小的可以只有三个党员,而最大的却可以有上万个党员,因此,它的组织形式,需要有很大的伸缩性。党章草案把党的基层组织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党员超过一百人的基层组织,这一类组织可以成立基层党委员会,下面设立若干个总支部或者支部。第二类是党员超过五十人的基层组织,这一类组织可以成立总支部委员会,下面设立若干个支部。第三类是党员不足五十人的基层组织,这一类组织可以成立支部委员会。此外,草案中还规定了某些必要的变通办法。今后,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还可能有个别单位不能完全适用上述三类形式,这可以由相当的党委作为特殊问题,变通地加以处理。
对于基层组织的任务,草案也根据目前的情况,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草案规定,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堂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的工作。草案指出: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对于机关中的每一个党员的思想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地把机关工作的缺点,通知本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和报告党的上级组织。这些任务,是目前很多党的基层组织还没有作到的。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广大群众的基本纽带,经常检查和改进基层组织的工作,是党的领导机关的重要政治任务。但是,无论在城市和农村中,许多领导机关,往往只忙于指使基层组织执行一项又一项的任务,却很少去检查一下究竟这些基层组织是在怎样地在那里工作着,很少给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以具体的教育和帮助。一切直接领导基层组织的党委员会,应当根据党章,在基层组织中普遍地进行教育,并且得出改进对于基层组织的领导的必要的结论。
党的各级监察机关的建立和健全,对于反对党内不良倾向的斗争,具有重大的意义。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虽然还是在一九五五年三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以后才在原有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础上陆续成立,但是已经证明了它们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党章草案规定了党的监察机关的任务和监察委员会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党的监察委员会应当不限于受理案件,而且要积极地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状况。为了完成这些任务,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保证各级监察机关有足够的干部力量,并且经常对于它的工作给以坚强的支持。
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整个历史表明,它是党的可靠的后备军和有力的助手。当青年团在一九四九年恢复它的组织的时候,它的名称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从那时以来,青年团的团员已经发展到两千万人,在各个战线上,我们都可以看到他们的积极活动。由于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和青年群众中共产主义教育事业的进展,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已经决定向即将召开的青年团全国代表大会建议,把它的名称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党中央认为这个决定是正确的。党章草案指明了党同青年团的关系,要求各级党组织密切地关怀青年团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领导青年团用共产主义精神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教育全体团员,注意保持青年团同广大青年群众的密切的联系,并且经常注意青年团领导骨干的选拔。青年--是我们的未来,我们的一切事业的继承者。因此,我们相信,各级党组织一定不会在执行这些任务的时候,吝惜自己的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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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面,已经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党章草案,作了一些必要的说明。中央委员会认为,党章草案对于我们党目前的状况和任务,是适合的。
中央委员会认为,党章草案在由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后,将成为进一步提高党的质量、扩大党内民主、发扬党员的政治积极性、改善党的组织工作、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和战斗力的有力武器。
像我在前面所已经说过的,党章草案同第七次大会所通过的党章,并没有根本原则上的不同,而且应当说,草案的基本精神,正是第七次大会所规定的关于党的工作的各项原理的逻辑发展。关于党的群众路线,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关于党的团结和统一,关于提高党员的标准和保障党员的权利,所有这些,在党的第七次大会上都曾经进行深刻的讨论,作出正确的指示。由于这样,我们党从第七次大会以来,在组织工作上同在政治斗争上一样,是生气勃勃的,是蒸蒸日上的。党的组织工作,保证了党的政治任务的胜利的完成。在从第七次大会到第八次大会的十一年岁月中,我们党的组织力量是迅速地壮大了,党国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大大地扩大和加强了,党内的生活日见活跃,党的队伍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更加团结一致,因而党的事业也就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得到更伟大的成就。
在我们的工作中,也发生过错误,也遭遇过危险,也存在着缺点和困难。但是,所有这些,都没有也不能使我们的党有什么惊慌。相反,我们党始终具有无限的信心和勇气,去纠正错误,战胜危险,克服缺点和困难,争取新的更大的胜利。
我们党的胜利,首先和最主要地要归功于人民群众对于我们的信任和支持,要归功于全体党员的艰苦奋斗。我们要永远纪念和感谢为党的事业而牺牲了生命的先烈。
我们党的胜利,也要归功于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者,特别是我们党的领袖毛泽东同志。
现在,我们党正面临着新的、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彻底完成伟大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并且积极准备实现第二个五年计划,使我国的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实现巨大的高涨,使我国的科学文化事业和人民生活状况达到新的水平。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我们一定要为维护世界和平积极贡献我们的力量,为了迎接这些伟大的任务,我们必须用最大的努力来更加巩固我们党,更加巩固我们党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联系。
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建立和发展起来、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自己的组织和工作、不断地加强自己同群众的联系的中国共产党,一定能够团结一致,完成人民交给我们的光荣任务。
*这是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根据《邓小平文选(一九三八--一九六五年)》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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