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可再生能源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共十章七十六条,聚焦稳定可再生能源发展预期,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提升产业竞争力。
为什么要修改可再生能源法?首先,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有利于积极推进石化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建设能源强国。据了解,可再生能源正逐渐成为新型能源体系的主体能源。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装机合计突破20亿千瓦。我国已构建起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形成了全球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统筹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政府与市场等关系,迫切需要法律给出清晰界定。
其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可再生能源发展新动能。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正处于破解外部约束、稳固内生动力、创新发展模式的关键阶段,发展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实现“双碳”目标是硬任务,能源是主战场,可再生能源是推动能源转型的主导力量,通过修法,将为如期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再次,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也是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因素。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快速推进,风光等新能源参与市场步伐加速,已有超半数的新能源电量由市场定价。在电力市场建设完善过程中,不少企业陷入“增发不增收”、“增收不增利”的困境,部分新能源行业“内卷式”竞争加剧。此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从法律层面创新制度设计,处理好“新”“老”法律制度衔接、法律“内”“外”系统性衔接和改革“破”与“立”的关系,将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可再生能源发展预期,增强发展动力,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此次修法有哪些亮点?从草案内容看,主要包括完善立法目的、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生产与输送管理,健全市场交易与价格机制,强化消纳责任与消费促进,完善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强化保障与监督等。
其中,草案明确建立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依法保障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的合理收益;增加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电力容量保障机制和输配电定价机制等有关规定。
草案还明确国家建立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可再生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规定实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碳排放核算、产品碳足迹核算和碳市场管理衔接机制,建立绿色能源证书制度。(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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