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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2026-10-30 14:50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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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2026年10月30日 14:50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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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日前印发《社会组织注销指引》,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依法有序推进社会组织注销工作。

《社会组织注销指引》明确,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下称社会组织)终止,一般需经历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

社会组织自愿解散或者被强制解散应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因自愿解散或者被强制解散而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愿解散。指基于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理事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解散。解散的情形通常包括:完成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自行解散的;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等。慈善组织除了上述情形之外,如果具有《慈善法》“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情形的,也应当解散。

(二)被强制解散。指社会组织因被撤销登记、被吊销登记证书而解散,以及行业协会商会被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合并或者终止而解散。社会组织被强制解散的,无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社会组织清算流程

社会组织解散进入清算程序,除合并的情形外,社会组织的理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社会组织清算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公告。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社会组织注销指引》明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社会组织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非营利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社会组织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分为自行申请注销和代为申请注销两种情形

《指引》区分自行申请注销和代为申请注销两种情形,明确了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材料。对于自行申请注销的,主要提供注销登记表/申请书、解散决议、清算公告、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审计报告、清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的社会组织)等。对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代为申请注销登记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出具的代为申请注销登记的函件。

明确几类特殊情形申请指引 破解社会组织注销难问题

为破解社会组织注销难问题,《指引》针对一些特殊情形给出了解决方法。

对于社会组织已不符合成立条件或无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允许社会组织通过履行内部适当程序形成决议、发布拟解散公告、提供会议情况说明、相关负责人签署承诺书的方式,作为替代解散和组成清算组决议材料;

对于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无法正常履职或者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允许在决定解散和成立清算组的会议上明确由相关负责人或者清算组组长签署注销登记有关文件;

对于因长期不活动、证书过期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的,经社会组织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必要协助;

对于登记证书、印章遗失或者拒不缴回、无法缴回的,分别规定了通过社会组织内部决议和社会公告遗失、作废处理方式;

对于社会组织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晰且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法定代表人、全体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异议的说明,并附上开户银行流水证明、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其他材料适当简化办理;

社会组织合并的,被合并的社会组织应当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申请注销登记时可以简化提交注销材料,社会组织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社会组织承继。(总台央视记者 李玉梅)

(责任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