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已于9月30日开始实施。《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以深圳为例,2025年全市3家头部助贷机构纳税14.1亿元。这些助贷机构主要依靠拓展客源、筛选客户资质、提供技术支撑从金融机构获取服务费用,推动了普惠小微贷款增量、扩面、提质。
《办法》从营销资质、内容、行为等方面作出全方位制度设计,目的是更好发挥金融网络营销促消费助融资的积极作用,而不是要一“卡”了之。《办法》实施后,部分金融机构、结算机构与助贷机构的合作开始收缩或终止,一些没有违规行为的助贷机构也受到影响。很显然,这是对《办法》的误读。
在营销资质方面,《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在营销内容和行为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核实金融机构和产品的基本信息。这些规定厘清了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职责边界,杜绝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的可能。
确保《办法》有效落实,需金融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需强化合规意识,通过规范合同文本、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人员培训、成立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自律。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合规运营才能行稳致远。共建风清气正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市场,是金融机构、助贷机构、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最大公约数。(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刘 亮)
(责任编辑: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