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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2026-10-13 07: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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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2026年10月13日 07: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 于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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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销售非授权私募基金致亏损,机构该赔吗?基金公司App强制用户同意仲裁条款,不点同意就无法登录,条款有效吗?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小投资者如何高效维权?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覆盖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等多个领域,聚焦格式条款、公平交易、适当性义务、权利救济、多元解纷等现实热点和司法难点,集中展现金融审判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引领。

近年来,随着金融借贷业务广泛开展,部分银行通过设置多层利率条款收取高额违约息费,金融消费者往往忽略合同细则,直至借贷发放后才发现实际贷款成本远高于预期。案例一的“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明确金融机构对调整借款利率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彰显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的价值导向。

案例二和案例三则共同指向金融机构责任,要求落实适当性管理与卖者尽责。案例二中,苏某经某银行客户经理推介,线上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投资600万元购买该银行代销的资管产品。合同载明该资管产品本金可能遭受损失,但银行提供的合同及风险揭示材料均无苏某电子签名确认,无法认定银行向苏某充分揭示了风险,进行了风险匹配。

案例三“杨某某诉某证券营业部及第三人陈某、某投资管理中心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则明确,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假借金融机构信誉私售非授权产品,且必须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评测、产品风险等级匹配和信息披露等适当性义务,否则,应依法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金融消费者也应当注意投资风险,购买与自己投资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最高法方面表示,案例二、案例三,依法认定销售机构未尽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推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真正落地见效,倒逼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合规体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经营全流程。

案例四则直击数字金融时代的新问题。方某通过某基金公司App赎回基金产品时累计亏损约38万元,在方某起诉后,涉事基金公司对App进行系统升级,将接受仲裁条款设置为投资人查阅存量产品信息的登录前置条件,用户如不同意则无法继续使用App。法院认定,该签署方式具有强制性,违背了仲裁自愿原则。

案例五和案例六展示了人民法院与监管部门支持配合多元化解、调解和解的实践成效。案例五通过依法调解,省去启动司法鉴定的较长周期,使投保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案例六创新综合运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发挥多元实质解纷机制功能,维护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方面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将紧扣金融“五篇大文章”部署要求,深化府院联动,凝聚共治合力,共同规范金融服务行为,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优化金融法治环境,着力形成机构合规经营、群众理性消费、监管精准施策、司法有力保障的良好格局,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