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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限售股个税政策堵漏洞促公平

2026-08-31 15:28 来源:经济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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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限售股个税政策堵漏洞促公平

2026年08月31日 15:28 来源:经济日报客户端 尚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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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施行《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范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将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个税征税范围,取消按限售股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的有关规定,并加强限售股清算申报管理。

限售股原始成本较低,解禁后转让增值收益较高,为公平税收负担,合理调节收入分配,自2010年起,我国对个人转让限售股以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限售股孳生的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过去,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不属于限售股,个人股东转让此类送转股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后大量送股、转股,导致限售股每股价格稀释下降,但计税的股票数量并未增加,从而大幅减少股东应缴税额。《公告》将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堵住税收漏洞。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表示,这项政策的出台保障了税收公平,使解禁前的送转股与解禁后的送转股适用同样的税收规则,计税清晰,确定性强。

《公告》明确,上市公司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应当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补充提供成本原值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原有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限售股原值一般远低于转让收入的15%,部分限售股股东通过不提供限售股原值而适用15%的核定成本,进而减少应纳税额。

“实践中,进行税收套利和规避行为的往往是对公司具有支配地位的少数大股东,他们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进行恶意税收筹划,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也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公告》的出台有力打击了逃避税行为,有利于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健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维护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清算申报管理方面,《公告》提出,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应缴税额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办理清算申报,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受理。同时,适当延长清算申报办理期限,由扣缴税款次月起3个月内延长至次年6月30日前。李旭红表示,“政策明确限售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一致,增强了税收征管的确定性,有利于征纳双方依法执行,避免税收争议。”

规范政策采取新老划断方式,将政策实施后新产生的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限售股范围,包括已上市公司的新送转股和新上市公司的送转股,政策实施前解禁后的送转股不纳入征收范围。政策实施前,已上市公司未在证券结算系统内植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政策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仍可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税费,限售股股东应在规定期内自行提出清算申报。

施正文认为,新老划断方式是合理有效的规制路径,体现了政策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理信赖,促进政策平稳实施。同时,体现了对新政策严格公正实施的导向预期,有利于纳税人合理调整投资安排,规范涉税行为,营造法治公平的资本市场税收环境。(经济日报记者 尚咲)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