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底,由甘肃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甘肃省消协”)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甘肃省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尘埃落定。该案的办结,填补了甘肃省社会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空白。
时间回溯到2024年4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黄某辉等9人涉嫌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过程中,发现黄某辉等3人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的网店销售假冒调味料的行为,存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遂发布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提起诉讼。同时,城关区检察院将该线索通过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上报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至甘肃省消协。
甘肃省消协收到该线索后组织专家团队进行研判,认为黄某辉等3人的售假行为导致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于2025年3月向兰州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黄某辉等3人公开赔礼道歉并依法承担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经甘肃省检察院、兰州市检察院指定,该案由城关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该案的起诉。
该案是甘肃省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一系列难题摆在兰州市中院办案团队面前——甘肃省消协作为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如何认定;公益诉讼审理程序如何规范开展;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诉讼中的权责如何划分等问题,还没有统一的成熟经验可以参照,每一个办案步骤都需要从零开始逐一厘清。
为此,办案团队系统梳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检索了全国范围内已审结的百余起同类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确定诉讼主体资格,划定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自的权责范围,为案件规范审理打下坚实基础。
除了法律适用难题,还有案件审理的现实困难:3名涉案被告因相关刑事犯罪分别在不同监狱服刑,常规的集中开庭审理无法实现。为了顺利推进案件审理,办案团队先后10余次辗转多地。最终,在规定的程序框架内,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跨地区开庭。
当案件事实查清、程序障碍扫清之后,审理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惩罚性赔偿能否支持、赔偿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在全国此前已审结的百余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欺诈三倍赔偿”的规定计算认定惩罚性赔偿金额。办案团队经审慎研判后认为,直接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定不符合该案的实际情况。
办案团队在研判中明确两种不同诉讼制度的核心差异,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是针对个体消费者私益权利的规定,立法初衷是通过对个体消费者私益权利的倾斜保护,激励个体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制止违法行为以弥补公共执法的不足。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是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通过给予违法行为人恰如其分的惩罚,通过惩罚与警示作用恢复正当竞争与经营秩序。
办案团队认为,本案3名被告此前已经因售假行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及罚金,如此时套用“三倍赔偿”的标准,在刑事处罚之外再苛以过重的惩罚赔偿责任,有可能会超出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边界,从而违背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后续也会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效果。
随后,办案团队综合全案的违法情节、售假金额、危害后果以及3名被告已承担的刑事责任情况,判令本案被告承担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兰州市中院办案团队并没有把工作的终点放在作出判决结果上,而是立足办案发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存在的制度盲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之后产生的惩罚性赔偿金如何管理,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何划定,资金的审批流程和监督机制如何搭建等。
为了填补这一空白,兰州市中院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会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消协及兰州市检察院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规定,划定了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专属使用边界,细化了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全流程管理细则,建立了多部门联合的年度审计监督机制,从制度层面堵住了资金管理的漏洞,达到“审理一案、完善一制、规范一片”的效果。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