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晨熙 邓君
近日,广东省出台两部重磅法规,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两部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两部法规聚焦预付式消费‘跑路’、大数据杀熟、网络虚假宣传、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跨境纠纷维权难等消费领域的群众急难愁盼作出规定,是立足民生所需、解决民生所盼的精准立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琼指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综合+专项”“条例+规定”“1大1小”组合立法模式,以《条例》对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出基础性、综合性规定,以《规定》对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作出针对性、专门性规定。两部法规组合配套,同步制定、同时颁布、同期实施,将形成“1+1>2”立法质效,助力增强消费信心。
细化完善经营者义务
两部法规虽然同属省级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层级相同,但立法侧重各有不同。其中,《条例》全面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系统构建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度。
《条例》规定了经营者一般义务和经营者特别义务。在一般义务方面,对相关经营者提供信息、计量规范、安全保障、互联网推介披露、保护公平交易、资格资质审核、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消费服务规范、预付款经营规范、售后、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出规定。在特别义务方面,对餐饮、客运、驾驶培训、旅游、公用服务、网络服务、随机销售、票务、自动展期和自动续费、会员服务、装修、非学历教育培训、电信、加工修理、二手汽车交易、中介服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等17个重点领域的经营者义务作出规定。
针对当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比如,针对网络交易中的虚假宣传问题,《条例》规定不得篡改、编造、隐匿消费者评价,不得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点赞、打赏等数据;针对大数据“杀熟”问题,明确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针对自动展期和自动续费纠纷问题,规定在每次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取消或者变更途径和方式。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入法治化、精细化、系统化的新阶段。”在广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吴小洪看来,《条例》围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对国家规定的经营者各项义务进行细化完善,通过一系列清晰的合规指引和刚性约束,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实现消费侵权的源头治理,有助于让市场运行更加有序。
探索消费领域新问题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始终注意把握好与上位法的关系。
李琼介绍,《条例》紧盯消费领域新业态、新矛盾、新诉求,在上位法尚未涉及的领域审慎开展先行探索,创设“老年人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等特色保护制度,还将外卖食品封口等国家层面已有工作部署但尚未立法的有关要求固化为法规规定。
实践中,老年人往往容易身陷保健品陷阱,被“忽悠”购买产品后,退货又成了一大难题。对此,《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不得虚构或者夸大产品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老年人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有奖品、赠品的应当同时返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除外。
餐饮消费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之一,特别是一些年轻人,将外卖列为就餐的便捷选择之一,保障外卖配送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针对配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食品被打开、混入异物等问题,《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配送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采取措施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和便于消费者辨识。
“该规定为已加工好的外卖餐食加上了一道安全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用餐体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郭宇华指出,如果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配送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口损坏的,配送员和消费者分别享有拒绝配送和拒绝接收的权利。
促合作助力跨境维权
据李琼透露,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相关内容其实最早在《条例》中有所涉及。但经调研发现,由于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不同,消费者跨境维权面临不少问题,因此最终进行“小快灵”立法,为粤港澳三地协作提供法规保障。
“《条例》和《规定》两部法规相辅相成,共同形成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合力。”李琼指出,《规定》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则机制“软联通”的重要成果。《规定》将促进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环境,有效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宜游优质生活圈,作为立法宗旨。
“《规定》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与港、澳消费者委员会多年来形成的跨境维权成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跨境维权机制,将有效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黄冠英介绍,由广东省消委会打造的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于2019年上线,至今已累计转办超千件涉港澳投诉。《规定》要求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登录平台一键投诉、一网转办。法规实施后,平台内投诉转办、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将更加完善,群众维权更加便利。
黄冠英指出,以往粤港澳处理跨境纠纷在流程、口径、依据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规定》明确三地消委会可联合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这意味着,今后依托统一标准开展调解,消费者维权预期将更加清晰。《规定》要求处理跨境案件时要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将有效消除群众举证顾虑。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