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按照部署,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印刷、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等8个行业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负责人介绍,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是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可监测的挥发性有机物有300多种。
2016年环境保护税立法时,由于当时监测核算能力不足,仅对18种具有毒性或恶臭的挥发性有机物(如苯、甲苯、甲醛)征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未纳入征税范围。近年来,我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产品标准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日趋完善,为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提供了技术支撑。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本次试点将环境保护税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直接挂钩,支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回应人民群众对蓝天白云和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常新表示,作为专门体现“绿色要素”的税种,自开征以来,环境保护税通过税收调控机制,对于引导企业实施源头替代、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收集治理起到了很好的经济调控效果。此次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将在大气污染排放管理领域,强化环境保护税的经济调控信号,推动全社会对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深度治理。
“长期以来,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经济杠杆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出台实施《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以绿色税制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减排进入实操阶段。”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总工程师、大气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雷宇表示,通过“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形成经济激励,推动应纳税的排污企业主动调整自身的生产和治污行为。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展开。3部门有关司负责人表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多,涉及的工艺环节也多,排放量计算较为复杂。为平稳推进试点工作,结合不同行业企业排放规模、环保监管要求、征管条件等情况,分两步推开试点,先在“印刷”“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医药制造”“炼铁、炼钢”“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8个行业开展试点,这8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工业源总排放量的70%以上。下一步,适时在其他行业全面推开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大气污染物实行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的幅度税额。相较此前已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以敞开液面挥发、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方式为主,涉及的产排污环节多,需要实施“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综合管理,治理难度更大、治理成本更高。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特点和治理要求,《办法》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内,将挥发性有机物的税额幅度确定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此外,《办法》按照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给予税收优惠。3部门有关司负责人表示,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是为了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引导企业精准治污而建立的分级管理制度。《办法》结合环境绩效分级管理要求,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与基于排放浓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幅度持平,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升环保绩效水平。
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据悉,生态环境部将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各排放源项排放量具体计算方法,分级分类给出各类设施的废气收集、去除效率。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将牵头制定配套征管公告,进一步明确具体征管操作事项。
“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国家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客观要求,也是排污单位需要履行的环境责任。《办法》的实施为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杠杆。企业需要主动学习新政策,领会政策实施对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导向,从‘被动减排’走向‘主动治理’,从‘末端治理’迈向‘全过程绿色转型’。”雷宇说。(经济日报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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