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建林 李彦斌)严禁煤矿企业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变相使用井下劳务派遣用工;查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近日,记者从山西有关部门获悉,该省拟出台安全新规十七条的同时,将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筑牢群防群治防线。
据了解,为重塑山西煤炭产业生态,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研究起草《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目前已结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6月中旬,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鼓励矿山企业员工等知情人员和遇难者父母、配偶、子女举报。
新规开门见山指出,要深刻汲取“5·22”沁源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推动矿山安全“八条硬措施”全面落实,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
彻底清理取缔隐蔽工作面、严禁监控系统数据造假、全面压实煤矿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新规提出多项“硬核”举措,并鼓励全民监督,健全群众举报线索核查与奖励兑付机制,对举报隐蔽工作面等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重奖。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明确强调,严禁煤矿企业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变相使用井下劳务派遣用工。严禁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肢解发包,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细则》除了奖励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还奖励举报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明确,举报人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员工或遇难者家属(父母、配偶、子女),且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7日内举报的,按照以上标准给予2倍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