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诟病的理财收益“障眼法”再次引发市场关注。据报道,近期不少投资者反映,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实际到手的收益率与产品展示的收益率存在较大差距。部分投资者经历了“宣传推介时被告知高收益、购买后收益却快速跳水”等不佳体验。
需要说明的是,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后,收益出现波动属于正常市场现象,因为理财产品早已告别“保本保息”刚性兑付时代,产品净值随着底层资产的价格变化实时波动。理财产品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本源之后,产品净值随行就市,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全部归投资者所有,相应地,风险也全部由投资者承担。
既然价格随行就市、不可提前约定收益率,投资者该如何判断某个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水平呢?过往业绩是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正如人们无法未卜先知,但却能够根据过往事实合理预测未来走势一样,过往业绩在较大程度上揭示了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研究水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产品的未来走势提供参考。
部分金融机构就盯着过往业绩玩起了“障眼法”——7日年化收益率、近1个月年化收益率、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哪个收益率更高,金融机构就优先展示哪个。投资者以为自己买的是过往业绩2.68%的产品,但实际上,该产品近一个月年化收益率已降至1.65%,2.68%是该产品成立以来的年化收益率。
理财收益“障眼法”留不住投资者,小聪明只能得逞一时,无法安身立命。对于熟悉、了解过往业绩的投资者来说,他们会主动避开陷阱,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审慎选择理财产品;对于暂时被蒙在鼓里的投资者来说,他们一旦遭遇“收益跳水”等不良体验,将对该理财产品的管理人甚至是理财行业丧失信任与信心,转而用脚投票,将资金投资于自己更信赖、更安心的领域,“障眼法”终究只能促成一锤子买卖,沦为自欺欺人的笑柄。
坦诚相待、用心服务才是赢得投资者信任的正道。此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明确提出过往业绩的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展示规则。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在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时,应注明区间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除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均不得低于1个月。
金融机构要少做表面功夫、多靠能力取胜。一方面,理财产品应切实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科学展示过往业绩,充分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揭示风险,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传达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为投资者判断产品性质与特点提供有效参考;另一方面,理财产品应进一步修炼内功、提高投资研究能力,改革决策机制、激励机制、风险管理等,根据市场和客户变化,及时调整、优化资产配置策略和投资策略。(作者:郭子源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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