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小区为保障居民安全,统一安装了门禁。在居民刷门禁卡或者按门禁按钮后,对应的电动门即可被打开,并在人员或车辆通行后自动关闭。然而,个别居民违规抢行引发安全隐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该类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相关案例。《工人日报》记者从会上获悉,在此次发布的“业主违规抢行被门禁夹伤”一案中,法院判决明确,业主自身过错导致损害的,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3日18时许,闫女士乘坐家人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出小区时,被正在关闭的门禁夹伤右脚踝,经诊断为外踝骨折。闫女士支付医疗费3417.5元、护理费6500元,共计9917.5元。
闫女士认为,居委会、物业公司作为门禁安装及管理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居委会辩称,小区门禁系统安装厂家已多次查看设备,确认系统没有问题。正常情况下门禁有防夹功能,如果速度过快,门禁系统会反应不过来。闫女士及家人因没有按出入按钮,抢行导致脚踝受伤,系个人过错,居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其不是门禁的安装者和管理者。门禁安装后,相关主体并未将管理责任委托给物业公司,且各个渠道均已发布门禁启用通知,在门禁出入口也贴有标识,出入小区可按门禁按钮通过,明确要求切勿尾随。闫女士是在家人驾车时未按照门禁规定通过,其超速尾随通行被夹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闫女士家人驾驶三轮电动车出小区时,未停车按出门按钮,在前一行人进入小区、门禁开始关闭的情况下,强行出小区,导致闫女士被夹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门禁处已张贴“出门一人一按键,切勿尾随防门夹”等安全提示,闫女士未按规范使用门禁、强行尾随通行导致受伤,发生这一情形并非因物业公司、居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存在过错或与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闫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文洁表示,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限度为边界,并非在场所内发生损害即推定管理人存在过错。该案中,闫女士受伤系个人自身过错导致,物业公司及居委会不存在过错,故闫女士不能仅因存在受伤损害结果即向管理者主张赔偿。
法院提示,居民在出入小区、使用公共设施时,应遵守管理规定与安全提示,不抢行、不尾随、不超速、不违规通行,自觉规避风险。自身过错导致损害的,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