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新修订的《供水条例》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城乡供水统筹管理。这是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统筹城乡供水,不仅为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对推动农村供水工作高质量发展也具有里程碑意义。
供水事关国计民生,具有显著的公益属性。城市供水条例于1994年颁布至今,持续护航城市供水建设,有力保障了城市生活、生产及各类建设用水需求。步入新发展阶段,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步伐加快,人民群众对供水的安全性、稳定性、便捷性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供水领域的主要矛盾已从过去的“有没有水喝”,转向追求“水好不好喝”。同时,城乡居民对饮水安全、供水服务质量的期待也日趋一致。
在此背景下,通过统一立法推动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监管、同服务,既弥补了农村供水在顶层设计上的法律空白,也将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饮用水权益。
农村供水关乎民生福祉,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服务人口最多的农村供水体系,成为全球改善农村人口饮水状况力度最大的国家。截至2025年底,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6%、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达71%、县域统管比例达72%,以规模化供水为主的农村供水格局正加速形成。
不过,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村供水工程点多面广量大,在提供长期、稳定、安全的供水服务中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绝非易事。当前,仍有部分农村人口未喝上自来水;一些地区农村供水以小散供水工程为主,水源不稳定、管护不到位、响应不及时、水质难保障等现象也时有发生。确保清流入户、润泽乡野,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补短板、补欠账,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让农村群众与城市居民一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水少、水浑一直是农村饮水安全最突出的问题。破解这一难题,必须抓住水源水、出厂水这两个关键环节。一方面,要加大供水水源保障力度,如多水源地区应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有力互补;而单一水源供水的应着力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增强“平时好用、急时管用”的保障能力。另一方面,要注重水质保障,对影响供水水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及时更新改造。同时,因地制宜推广先进实用的供水技术与设备,特别是适用于高寒、高海拔等偏远地区供水需求的技术装备,持续提升供水保障程度和水质达标率。
供水设施建得好,更要管得好。农村供水设施建好后,往往面临谁来管、谁来修、钱从哪来等问题。各地要积极创新管护模式,不断探索城乡一体化管理、专业化机构统一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等多种模式,打破城乡二元供水结构困局,让农村供水从工程建设走向长效运行。
良法贵在落实。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可持续,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相关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把法治成果真正转化为守护农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实际成效。(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金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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