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支持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造世界级科技创新策源地。北京与香港作为两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代表性城市,深化科技合作具有广阔空间。以知识产权跨境治理、科研数据有序流动、科创金融跨境配置为着力点,将香港高度国际化的制度与北京科研领域创新生态相结合,是“十五五”时期深化京港科技合作的题中之义。
京港科技合作是根植于“创新链互补型”的制度协同。在京科研机构的原创性科技供给能够借助香港独特的国际规则接口,转化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成果。通过京港之间的规则对接与制度集成,能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其价值不仅在于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更是提升了整个创新链的能级。从合作定位看,京港科技合作形成了“纵向互补”的独特格局。北京汇聚了数量众多的科研人员、大科学装置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产出了一系列高水平的创新成果。香港则拥有与国际高度接轨的普通法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由港政策以及广泛认可的标准认证体系,能够为原始创新成果提供从实验室走向国际市场的“制度接口”。深化京港科技合作,需要在创新链的前后衔接上下功夫,推动创新链不同阶段的贯通融合。
要用好香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优势,探索构建原始创新成果知识产权跨境治理保护机制。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国际高度接轨,普通法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全球享有较高的公信力。在京高校及科研机构每年产生大量高价值专利和原创性技术成果,可借助香港这一“国际认证窗口”进行跨境布局。2026年2月,北京(中关村)国际知识产权服务大厅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问询点,标志着京港知识产权合作已从信息互通进入实体服务阶段。未来可探索在京科研机构高价值发明专利在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快速注册通道,建立专利审查“一次审查、两地认可”机制,推动审查结果等效认定,减少重复审查周期,使在京科研机构高价值专利在香港获得更快捷的授权和保护。同时,京港两地还可以探索建立跨境纠纷联合调解机制,依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协作,为京港科创主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争议解决方案。此外,鼓励在京科研机构高价值专利在香港进行原授专利布局,利用香港普通法体系下的判例规则增强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将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优势从“可选项”转化为在京科研机构创新成果国际化的“必选项”。
要用好香港与全球接轨的数据治理标准,探索构建科研数据兼具效率与安全的跨境数据治理框架。前沿科研活动高度依赖海量数据的跨境共享与联合分析,尤其是在生物医药、人工智能训练等领域,数据跨境流动的效率直接影响科研进度和国际竞争力。京港两地可在特定领域试点科研数据的安全跨境流动,用精准监管替代刚性管制,用技术手段弥补制度落差,逐步破解制约开展联合研究的制度差异瓶颈。例如,围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的重大科研项目,在特定合作平台建立“科研数据流动白名单”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数据实行分类监管、便捷流动。对用于基础医学研究、AI模型训练的数据实行备案管理而非逐项审批。对研究涉及的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等情形,采用“数据脱敏+可信计算”的技术方案实现“可用不可见”。香港方面,可以参考APEC跨境隐私规则体系和欧盟充分性认定框架,力争成为内地科研数据“二次出境”的安全中转站,为在京科研机构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提供合规通道。
要用好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资本集聚功能,探索构建技术嵌入海外场景的“产业化通道”。香港作为亚洲最大生物科技融资中心和全球领先的离岸财富管理中心,拥有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和多元化的融资工具,能够为在京的众多专精特新企业和硬科技创业项目提供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到IPO退出的全周期融资渠道。未来可强化通道建设,探索设立京港科创联合投资平台及硬科技专项基金,为两地资本对接提供“直通车”,并重点投向集成电路、量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精准支持在京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需求。同时,推动规则协调,整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资本市场优势,搭建“培育—融资—上市”全链条服务体系,引导在京科创企业利用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实现境外融资,并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探索两地监管互认,以有效降低跨境资本对接的信息不对称和信任成本。推动此类“投资+场景”模式形成合作机制,将实现“北京技术+香港资本+海外场景”的完美闭环。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军凯 作者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国际与区域合作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王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