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1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孙某某受贿案对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范围、条件及数额认定等予以明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提出收受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受贿行为的受贿数额认定规则。
孙某某受贿案中,孙某某在担任某区委副书记、区委书记等职务时,为林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少帮助,如获取展位、优惠购地、办理出口退税等。林某某为感谢孙某某,邀请他认购新增股份,并表示公司已进入股改阶段,上市后股价将大幅上涨。
孙某某遂以其妻子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出资462万元购买某股份公司66万股原始股,按约定若公司上市不成功,则退还出资款并给予一定补偿。此后公司成功上市,孙某某、王某某将股票陆续出售,共计获利6411.42万元。
此外,孙某某还帮助过蔡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获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从轻处罚、办理土地使用证等。蔡某某邀请其认购本次全部新增股份,并告知某集团公司已进入股改阶段,上市后会有高额利益回报。孙某某遂通过妻子王某某以他人名义出资500.5万元购买某集团公司158.4万股原始股。一年禁售期满后,孙某某、王某某将股票陆续出售,共计获利1936.67万元。
两次操作如出一辙。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孙某某不具有认购林某某、蔡某某实际控制公司原始股的资格,林、蔡二人将原始股认购权及预期增值收益让渡给孙某某,是出于对孙某某利用职权提供帮助的感谢并希望继续获得支持,权钱交易特征明显。
同时,双方对公司经营状况好、上市概率大及上市后会获得巨额增值收益等具有清晰判断和明确预期,客观上两家公司均成功上市且股价大幅上涨,预期收益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分别为林某某、蔡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二人给予的原始股预期收益,具有受贿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数额以其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结合其他犯罪事实,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孙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隐性”外衣难掩“权钱交易”本质。这件案例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获取股票上市后的增值收益,与请托人达成行受贿合意后,在上市前股改阶段受让请托人提供的公司原始股且约定不承担资金风险,在公司上市后出售股票获利,所获收益与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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