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国内时政更多新闻

重点打击诱导住院、倒卖回流药等骗保行为

2026-04-03 09:46 来源:工人日报
查看余下全文
首页 > 新闻 > 国内时政更多新闻

重点打击诱导住院、倒卖回流药等骗保行为

2026年04月03日 09:46 来源:工人日报
[字号 ]

本报讯(记者 张菁)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迎来监管新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于4月1日起施行。

作为2021年发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实施细则》对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细化。

在国家医保局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黄华波介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5年来,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共追回医保基金约1200亿元,智能监管挽回基金损失95亿元。同时,破除回流药的历史顽疾,归集药品追溯码超1000亿条。

然而,监管工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执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也有待解决。黄华波表示,《实施细则》的出台,正是为了打通监管的“最后一公里”,将框架性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执行可追责的操作标准,为基金监管工作提供操作性更强的法律制度依据。

《实施细则》明确划定了多类骗保行为。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介绍说,医疗机构如果明知他人以骗保为目的冒名就医,仍协助开药,属于协助骗保行为;个人长期收购、销售医保药品,可认定存在骗保目的;参保人员将医保基金已支付的药品进行转卖,也属于转卖药品行为。

同时,《实施细则》严打诱导住院行为。顾荣介绍,针对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等方式骗保的问题,《实施细则》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条例规定的“诱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情形,被认定为欺诈骗保行为。

针对长期存在的倒卖医保药品问题,《实施细则》规定,个人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对象收购、销售医保药品,或参保人将医保基金已支付的药品进行转卖获利,均可认定存在骗保目的。同时明确,药品追溯码将成为医保部门执法取证的关键依据。此外,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并接受返现、实物等非法利益的,同样被划定为欺诈骗保行为。

“我们发现,有些药贩子同时拿着十几张医疗保障凭证去医院开药,一些医生不看对方的个人信息,也不看有没有委托证明,就直接开药了,这就属于‘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顾荣说。

为发挥好医保经办机构的“守门人”作用,《实施细则》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履行协议管理职责,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费用采取日常审核、智能审核、抽查审核、核查检查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措施。

黄华波介绍,国家医保局将以《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为契机,制定完善的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基金监管行为,坚决守好人民群众的“救命钱”。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