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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3·15”文化的法治内涵

2026-03-15 07:28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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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3·15”文化的法治内涵

2026年03月15日 07:28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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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周末》记者 尹丽

提及“3·15”文化,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的声音中有难掩的激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起草人之一,这位年近八旬的老人见证了“3·15”从节日发展为一种文化的蜕变。

时间回溯至2005年,《中国消费者报》创刊20周年之际,中国消费者报社社长李学寅提出“3·15”文化这一概念。“3·15”文化内涵丰富,同年9月20日,就其中的法制部分,河山撰写了《“3·15”法制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一文。他认为,消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3·15”法制文化的形成。

11年后,即2016年,《中国法治文化》杂志刊发了河山的《“3·15”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文中对“3·15”法治文化有这样的定义:“‘3·15’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筑和谐社会的法治文化。”

河山认为,研究“3·15”法治文化意义重大——既是对我国波澜壮阔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总结与升华,也必将有力地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更丰富了中国法治文化的内涵。从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到1993年消法全票通过;从消法历经2009年、2013年两次修改,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如今多层次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3·15”法治文化从萌芽到繁盛,深深地融入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之中。

市场经济催生法治新芽

河山回忆:“上世纪80年代的市场,假货随处可见,缺斤短两亦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他解释说,造成这种乱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计划经济时代“生产什么消费什么”的旧模式被打破,而相应的权益保护机制却尚未建立。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将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提供了重要借鉴。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正式启动。但彼时,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知尚处于萌芽阶段,许多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知模糊,既不清楚消费者这一身份的明确内涵,也不了解消费者究竟有哪些权利。

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成为众望所归。

河山介绍,保护消费者权益法规的起草工作始于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草拟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至1989年前后修改了十余稿。1987年9月4日,《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率先出台,随后湖北、江苏、四川等二十多个省市相继制定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地方先行”的立法路径,为全国性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胡康生偶然发现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建议稿)》。这份建议稿,让消法在河山的论证下被纳入民法室立法工作议程。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27票通过消法——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部全票通过的法律。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与实践

1993年通过的消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惩罚性赔偿条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条款被河山称为消法的“核心亮点”。

“当时最大的争议是,民法传统是‘损一赔一’,惩罚性赔偿是否突破了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河山从民间“缺一罚十”的习俗中汲取灵感,提出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立法。他认为,“把法律武器交给消费者,让亿万群众参与打假,才能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

1993年10月6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会议成为关键转折点。激烈的争论后,在多数委员支持下,最终决定将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草案。“那一刻,许多与会者激动地握手相贺,这样热烈的场面在此前的法律委员会会议上从未有过。”河山至今记忆犹新。

消法实施后,打假高潮相继掀起,“3·15”法治文化逐渐深入人心。1995年,北京电视台《悬赏打假》节目播出,河山在节目中解读惩罚性赔偿条款,造就了一次大规模的“3·15”普法宣传。同年,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假品牌耳机后索赔成功,成为“知假买假”第一人,经媒体报道后名扬全国。

让人难忘的是,1996年的一场“假画官司”。河山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花2900元购买两幅假冒徐悲鸿的画作,以“怀疑有假”为由提起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商家退还购画款并加倍赔偿,收缴了假画,并且支持了赔偿交通费和律师费的诉求。“这是我国首例疑假买假胜诉案,明确了消费者即使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商品为假,只要有合理怀疑就可维权。”河山说。

消法实施后,围绕“知假买假”的争议持续了二十多年。反对者认为,“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河山始终坚持:“只要能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民间打假人依法知假买假就应当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第15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河山评价:“这一司法解释弥补了法律空白,让食品药品领域的打假维权有了明确依据。”2020年、2021年,该司法解释经历两次修正。之后,随着新业态涌现和新问题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新的司法解释立项工作。

202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其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购买并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均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予以支持。

“3·15”应成为日常的法治信仰

理论研究之外,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年活跃在维权前沿。比如,2008年,研究会启动打破“酒店12点结账”惯例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又如,2018年,推动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假冒“六个核桃”商标的企业,促成我国首例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法人打假案例。

提及这些工作,河山介绍:“我们不仅要做理论研究,更要践行‘3·15’法治文化,为它增光添彩。”

河山对“3·15”法治文化的未来充满期待。他认为,未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进一步完善,适用范围将从食品药品、商标侵权、医疗美容等领域拓展到更多消费场景,“巨额惩罚性赔偿在公益诉讼中的应用值得探索,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3·15”不应只是一年一度的节日,而应成为日常的法治信仰。河山说:“要通过普法宣传,让消费者知道自己的权利,让经营者明白自身的义务,形成‘人人学法守法,事事依法维权’的社会氛围。”四十余年坚守维权一线,他坦言,自己希望“天天都是3·15”。

(责任编辑:秦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