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全国总工会发布开展工会维权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将采取10项举措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随着我国新经济形态快速发展,与之相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在快速增加、类型日益丰富,成为我国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制度亟待优化和完善。要按照“投资于人”的基本思路,遵循“分层分类、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以劳动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险权等为核心,逐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制度体系。
所谓分类原则,是将灵活就业人员适当分类,其中符合劳动标准的应直接认定为受雇劳动者,平台企业等用人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用人单位的责任。对此,应从劳动过程的控制性、就业选择的自主性、劳动收入的依赖性等角度出发,制定更加具有操作性的评价标准,并结合有关司法判例,对当下的主要灵活就业形态进行明确划分。
所谓分层原则,是针对同一类型的灵活就业人员,也要根据其收入、年龄等因素进行划分。例如,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当前的职业具有过渡性和临时性,并非有关政策瞄准的主要对象。对此,应将从业时间、收入来源的依存度等作为重要遴选标准。又如,不同年龄群体对养老保险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同,是否从事过受雇劳动以及是否有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经历也会有所影响。因而,可以将年龄、缴费记录等作为瞄准对象的重要标准。再如,一二线城市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呈现出跨城乡、跨区域的特征,其大多具有正规就业的经历,留在城市长期生活的预期较高,应当优先纳入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中。
所谓循序渐进原则,是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制定阶段性改革目标,有步骤地推进改革。仍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为例,在短期内要以降低缴费负担为着力点,在中期要探索建立多用工主体的责任分担机制,在长期则要建立与数字化时代的收入分配结构相适应的筹资机制等。
当前,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特征的劳动基准制度,提高这类劳动者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比例,应是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方面,平台用工等灵活就业模式对劳动者的工资薪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以及集体协商等权利的影响最直接,这就需要根据灵活就业的新特征完善我国的劳动基准制度。具体而言,针对劳动单元的进一步颗粒化,可以考虑将传统的劳动基准(如按天、按月、按小时等)与新的劳动基准(如按单)相结合,增强劳动基准的适用性。针对工作场景的开放性,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通过对算法的优化、对劳动保护措施的远程监控、流动服务站点的设置以及经济奖惩措施等,充分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与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创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机制。在缴费主体方面,构建以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为标准的参保缴费主体确认机制,即无论是否有工资薪金支出,只要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过程,就应成为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主体,以分担劳动者风险。在缴费基数方面,在准确掌握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的基础上,通过重新核算缴费基数使之能够真实反映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能力。在缴费率方面,可考虑阶段性降低现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在缴费周期方面,根据劳动者收入的波动性,在保持现行按月征缴的基础上,允许采用按季度、按年等更加灵活的缴费方式缴费。在制度衔接方面,允许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在收入较低时先参加居民社会保险,待收入稳定或回升后,通过补缴等方式转移回职工社会保险,以保证其待遇水平。(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鲁 全 李雨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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