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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优化短线交易规定 稳定市场预期

2026-03-07 07:26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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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优化短线交易规定 稳定市场预期

2026年03月07日 07:26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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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吴晓璐

3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规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要求,优化短线交易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落地实施,持续优化短线交易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规定》全文共12条,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明确短线交易适用主体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明确所涉证券范围包括股票及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债)、可转债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包括: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大股东百分之五以上持股比例按照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或者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份合并计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互联互通机制下作为名义持有人持股超百分之五以上的不认定为大股东;认定短线交易涉及的证券不作跨品种合并计算;同一境外投资者应当将其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国战略投资者、沪深港通机制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三是规定豁免适用情形。明确了13种豁免情形,主要涵盖三类情况:第一类是根据产品或者业务制度设计,市场对相关业务环节有明确预期,需要支持业务发展的,如优先股转股,可转债转股、赎回、回售,可交债换股、赎回、回售,ETF认购、申购、赎回,股权激励相关授予、登记、行权,做市业务等;第二类是因客观非交易因素导致持股变动的,如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第三类是根据监管规定或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的交易行为,如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违规减持责令购回等。为防范利用豁免情形规避监管,《规定》明确上述行为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四是明确机构适用安排。对三类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境内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沪深港通机制参与境内证券交易,并按要求报送相应产品的北向持股情况的境外公募基金。

业内人士表示,《规定》严格遵循《证券法》第44条精神,充分吸收借鉴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经验,总体切合市场实际发展和监管需要。一是有利于明确监管要求。《规定》明确了短线交易规制范围、持股计算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交易行为,稳定市场预期。二是有利于支持市场发展。《规定》根据《证券法》授权,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明确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的情形,有利于支持相关业务发展,提升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三是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对于依法设立、运作规范、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外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产品,明确按照产品或组合计算持股数量,有利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促进对外开放,激发市场活力。

(责任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