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共6章80条。
据介绍,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施行,2006年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正,多年来对加强银行业监管、促进银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总体制度框架适应监管需要。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丛林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从制度机制上解决监管对象覆盖不全、监管措施不足、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强化法律责任。
在强化监管要求方面,一是健全许可管理制度,补充规定了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须遵循的原则和审查条件,细化了行政许可变更事项,完善了时限要求;二是强化穿透式监管,将监管对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从准入条件、出资义务等方面对其提出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修订草案完善监管,一是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料报送义务;二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银行业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三是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责令转让资产、补充资本、转移实际控制权等监管措施,提高及时化解风险能力;四是明确发生风险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整顿、重组、接管、撤销等措施,并对实施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规定。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修订草案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导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禁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法律责任作了补充完善,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金额。(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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