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4日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起诉要求几个女儿定期回家探望、在患病时轮流看护、给付医疗费、赡养费等。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
法官提示,“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常回家看看”应当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应是法律强制的结果。(记者罗沙)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