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7日讯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10月27日,由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副处级)潘俊明涉嫌受贿罪一案,在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潘俊明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潘俊明退出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7年期间,潘俊明利用其担任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主任、松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35万元(其中30万元系未遂),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俊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遂昌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潘俊明简历:
潘俊明,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浙江松阳人,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1981.09-1984.04 松阳县粮管所技术员
1984.04-1989.08 松阳县粮食局储运股技术员(1987.09-1989.07浙江省职工政治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9.08-1995.04 松阳县粮食局人事秘书股(办公室)秘书、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
1995.04-1998.05 松阳县粮食局党委委员兼松阳酒厂党支部书记、厂长
1998.05-2001.04 松阳县粮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1.04-2001.09 松阳县粮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持工作)
2001.09-2002.01 松阳县象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人选
2002.01-2003.06 松阳县象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3.06-2005.12 松阳县象溪镇党委书记(2001.10-2004.04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学习)
2005.12-2011.12 松阳县经济贸易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1.12-2016.12 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主任(高配副处级),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
2016.12-2017.02 松阳县副县长人选(保留副县级)
2017.02-2019.09 松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2019.09-2020.03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候选人
2020.03-2020.04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候选人,松阳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
2020.04- 2020.07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松阳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2020.07 辞去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松阳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2020.08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丽水市纪委市监委)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