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客户端6月2日电(李金磊)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免责考察期为三年,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责任编辑: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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