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上交所发布关于沪伦通业务中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市场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的问答。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联合公告》的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为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可在境内市场持有一定限额内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
根据相关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可基于跨境转换及对冲风险的目的,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买卖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内基础股票及规定的投资品种,但在境内市场的资产余额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限。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因接受客户委托开展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跨境兑回业务而在境内市场持有的基础股票及对应现金,不纳入境内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央视记者 沙千)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