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国内时政更多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3年451件!大众、奥迪、宝马汽车销售中的欺诈最多

2019年04月08日 14:44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8日讯(记者佘颖)喜提豪车先别高兴太早,没准儿只是消费陷阱的开始——近日,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联合消费者网(www.bjxf315.com)发布《汽车欺诈案例分析报告(2016-2018)》,分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汽车销售欺诈的判决书,发现三年共有451起关于汽车销售诈骗的案件,其中法院判决构成欺诈的案件261件,占比57.87%,大众、奥迪、宝马构成汽车欺诈案件最多。

  大众、奥迪和宝马销售欺诈最多

  根据分析,这451件有关汽车销售欺诈案件共涉及到69个汽车品牌,包括奥迪、奔驰、宝马、保时捷、北汽新能源、本田、比亚迪、别克、宾利、大众、东风、凯迪拉克、劳斯莱斯、雷克萨斯、路虎、马自达、玛莎拉蒂、沃尔沃、长安等等,可以说,市场上主流非主流的汽车品牌大都有涉及。

  从品牌来看,在法院判决构成欺诈的261件案件中,大众汽车构成欺诈案件数量第一,共有33件,占比12.64%;奥迪汽车和宝马汽车构成欺诈案件数量并列第二,均为19件,各占7.28%;丰田汽车构成欺诈案件数量第四,共有13件,占比4.98%;奔驰汽车构成欺诈案件数量第五,共有11件,占比4.21%、

  根据2019年2月汽车品牌销量排行榜,销量排名前十的品牌是大众、吉利、本田、丰田、别克、日产、哈弗、长安、宝骏、奔驰。

  如果说,一些品牌的汽车保有量较大,案件数量多还可以理解,销量并未排入汽车品牌销量前列的福特汽车构成欺诈案件数量第三,共有16件,占比6.13%;路虎汽车构成欺诈案件数量第六,有7件,占比2.68%;Jeep汽车、起亚汽车构成欺诈案件数量并列第七,均有6件,占比2.30%,说明这些汽车品牌对销售商的控制可能存在问题。

  遇到欺诈可要求3倍赔偿,车再贵也赔3倍

  在451件汽车销售欺诈案件中,欺诈问题主要涉及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维修服务、虚假宣传四个方面。其中,涉及合同纠纷案件最多,共有375件,占比83.15%;涉及产品质量案件第二,共有52件,占比11.53%;涉及维修服务案件第四,共有21件,占比4.66%;涉及虚假宣传案件第四,共有3件,占比0.67%。

  在261件法院判决构成欺诈的案件中,判决构成欺诈的主要原因是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更改行驶里程、二次出售、更换过发动机、车辆有保险和临时牌照记录、召回车辆、更换过零部件、售前经过维修、虚假宣传、粉尘车以次充好以及车辆存在缺陷等隐瞒事实真相问题。

  在法院判决构成欺诈的261件汽车案件中,法院判决3倍赔偿的案件数量最多,共有219件,占比83.91%,最高赔偿金为13815085.74元。在190件法院判决不构成欺诈的汽车案件中,法院判决的最高赔偿金额为362542.12元。

  《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汽车消费也不例外。如果经营者在销售汽车或提供汽车维修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同样可以依据《消法》要求三倍赔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音江表示,在汽车消费过程中,如果汽车厂商或销售商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如故意隐瞒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隐瞒车辆之前的保险和临时牌照记录,隐瞒车辆售前的维修记录以及车辆使用后故意更改里程等,都涉嫌构成欺诈;如果汽车厂商或销售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比如将粉尘车以次充好,明显虚构电动车续航里程以及其它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样涉嫌构成欺诈。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经营者的汽车销售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应当给予强有力的制裁,目前法院的实践裁判观点认为,欺诈行为不仅认定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和合同缔结的当时,还要延续到整个交付车辆的全过程,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隐瞒事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都会被认定为欺诈。“法院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也很多,即便是价格非常昂贵的豪华车辆,法院认为欺诈也应当适用《消法》第55条的退一赔三规定。”

  消费者需有意识保留证据

  汽车领域的消费纠纷频繁发生。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就《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拟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不超过0.7%。

  对三包起算日期,根据汽车实际销售活动中大量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的情况,也拟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

  同时,还增加了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以构建多元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体系。

  陈音江认为,如果说汽车是复杂工业产品,出现少量质量问题客观上难以避免,那么,欺诈则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性质十分恶劣,理应受到社会监督和惩罚性赔偿。他建议进一步加大车企和汽车销售商家的举证责任,旗帜鲜明地支持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督促汽车厂商或销售商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李斌提醒,消费者应当培养举证意识。“如果认为经营者在修车的过程当中,确实有隐瞒事实虚构真相,这个时候可以考虑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当时车企明确介绍的车辆的真实情况,比如说是新车,没有发生过事故,行驶里程是多少,没有被使用过是首次销售,要把这些承诺明确的写到合同当中。”李斌提醒说,如果合同当中明确是没有使用和没有出现过事故的新车,但事后在保养过程当中发现在汽车购买之前存在的维修记录,那就可以作为一个有力证据证明,可以据此主张经营者构成欺诈,并且要求退一赔三。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