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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告赢”轨道交通公司

2019年01月18日 07:22   来源:中国青年报   

  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告赢”轨道交通公司

  “社会需要较真儿的人”

  因为地铁卡内余额低于单程最高票价,自己被拦在地铁闸机外,苏州大学法学院大四学生吴丽(化名)起诉了地铁公司。

  一年多来,这位大学生经历了取证、立案和多次庭前调解。结果是,运营方承诺修改票务规则。

  有网友嘲笑这位大学生花了一年半时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她表示:“从来都不是为了赔偿而打官司,想要的只是不合理的地方得到改善。”

  3年前,还是大一学生的吴丽在苏州地铁站刷卡进站时,检票口闸机屏幕提示“余额不足,请去充值”。当时的她觉得“没什么大不了”,拖着行李充值后重新安检进站。

  2017年10月,她在苏州地铁东环路地铁站进站时,地铁卡里显示余额7.1元,她要去的站点只需花2元,但她无法进站。这一次,她找到工作人员,对方告诉她,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余额低于轨道交通线网最高票价时将不能进站。当她追问该项规定的依据时,对方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

  经过3年的法律专业学习,“较真儿”的她认为这个“霸王条款”不合理。

  为了了解其他城市地铁站的情况,她和同学登录了北京、南京等近20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网站,给大部分城市地铁公司打了热线电话。他们发现,16个城市的地铁票务规则规定,只有当卡内余额低于单程最低票价的时候,才会无法进站。

  她认同这样的规定,“我们绝大多数人都不需要在地铁上从头坐到尾,其实只要两三块就够了。”

  她登录苏州轨道交通官网想要投诉,发现网站上“便民问答”栏目的第一个热门问题就是“为什么交通卡余额低于七块六无法进站”。

  这让她意识到,投诉可能不会有实际效果。此时的她正在上民事诉讼法课程,她意识到,如果要真正解决问题,“需要起诉轨交公司”。

  学校老师告诉她,起诉完全可行,这句话让她“有信心去打这个官司”。 父母都认为做这件事情很有社会价值,鼓励女儿坚持下去。周围同学的热情也超过她想象,经常帮忙收集各种材料,为此,她开玩笑说,这种热情来源于“作为法学生挑战权威的兴奋感”。

  起诉书准备了半个月。2017年10月底,吴丽来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了40元诉讼费。取证、立案、缴纳诉讼费,等待法院传票,当这些书本里的诉讼流程,成为自己亲历的场面,吴丽觉得有些“不真实”,甚至有些忐忑。

  到了2018年1月2日,吴丽收到了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被告知提审。这时候,她“有点儿心急”。

  后来她了解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报请苏州中院审理,苏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原告所诉侵权行为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对案件进行提级管辖。

  庭审前,吴丽参加了一次庭前调解。轨交公司强调,让余额不足的乘客先充值再入站,比乘客先入站后补票风险更低,也更舒适,并介绍这是他们通过“客商风险”计算得出。

  尽管是第一次经历这样的“大场面”,但吴丽却发现“并不紧张”,对方也不是想象的“咄咄逼人”。她很快反驳对方,“虽然说这是计算得来的,但并没有提供数据作为支撑,而且那么多人投诉,说明大家都觉得不舒适”。

  双方都没有做出让步。

  漫长的等待中,吴丽认真地准备应诉。她常跑到老师办公室,问怎样的观点更能站得住脚。

  有网友评价她“太较真儿”,她笑着反问:“那做到什么地步才是不较真儿呢?”

  她从未想过撤诉。以前,她认为自己是个做事犹犹豫豫,瞻前顾后的人,这次得到周围那么多人的鼓励,她想磨砺自己。“我不是特别在意结果如何,但这件事不能半途而废”。

  2018年12月14日下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她终于等来了期待已久的开庭。这让她既兴奋又紧张,“心里压着的事情,终于要解决的那种轻松感”。

  经苏州中院裁判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轨交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同步实施;吴丽放弃其他诉请。

  “对于结果是满意的,因为双方相互都做出了一定让步,最终达成调解结果,对于我和轨交公司,我认为都是很好的结果。”吴丽说。

  “这个案件属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交叉领域。”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沈军芳在受访时表示,合议庭认为,吴丽与轨交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在吴丽接受运输服务的过程当中,她认为因为轨交公司设定了这个规则导致她权益受损,为保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为此,合议庭认为吴丽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为了审理好本案,苏州中院对全国各大城市的交通卡(市民卡)展开了广泛而又深入的调研,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

  “这个案件能够在苏州法院系统得到受理,并且一直审下去,这说明苏州的法治水平非常高。对法院来说,案件无论从受理还是到审判,都体现巨大勇气。”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胡亚球介绍,诸如此类纠纷在很多地方法院都以“主体不合格”等程序原因而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

  胡亚球认为,这个案件不但体现苏州法治的进步,还为全国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样本,“从某种意义上促进了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法治发展和进步。”

  在苏州生活3年多,吴丽对这座城市充满感情。“地铁是苏州的城市名片之一,轨道交通的规定反映了这里的文明程度”。

  今天,诉讼已经过去,吴丽也开始逐渐回归平静生活。她希望像这样的事不再是“新闻”,而应成为常态。她也希望更多的人应有意识地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受益的还是社会。“如果非要说我是个较真儿的人,那社会可能需要更多较真儿的人”。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 实习生 王康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马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