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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对民营企业坚决不收“过头税”

2018年11月19日 20:02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今日发布《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5个方面26条具体措施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税收“堵点”“难点”问题。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

(责任编辑: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