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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规范11个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2018年11月15日 23:09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近日梳理了11个执法司法标准,通过“检答网”提供给各级检察院用于办案指导。

  这11个执法司法标准包括: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如何处理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如何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如何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如何通过立案监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如何帮助民营企业防控风险,怎样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如何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严格把握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罪名适用。对于不符合贪污罪、行贿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不能定罪处罚。对于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民营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结合司法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加大司法办案和服务保障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同时,最高检将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办理涉民营经济发展案件的法律政策适用,以便更好地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王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