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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琐事纠集校外人员掌掴同学

2018年10月21日 07:49   来源:法制日报   

  开学之初,某学校发生了一起学生欺凌事件。涉事学生为该校八年级5班王微和八年级7班许丽。两人是同学,也是QQ好友。在一次聊天中,因王微辱骂许丽父亲而发生口角。9月3日,双方相约下晚自习课后去校园外解决问题。下晚自习课后,许丽带着另一所中学两名女同学共3人与王微来到相约地点,许丽和另外两名同学一见王微就上前轮番掌掴并用手机拍摄视频上传。

  事件发生后,涉事中学立即将事件报告当地派出所,同时指派有关人员到受欺凌学生家中对其做情绪安抚和精神安慰,协同当地派出所民警就此事件在全校师生早会上进行通报,开展校园暴力及学生欺凌的警示教育。

  经处理,3名实施欺凌学生家长向被欺凌学生家长赔礼道歉,并补偿了几千元。

  ■处置评点

  应强化欺凌事件处置的教育功能

  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与处置,有其法律法规严格规定的办法与流程,各地各校要举一反三,依法依规,不打折扣地贯彻“教育为先”的原则。

  然而,在具体事件处置中,中小学校往往重平息,轻教育,致使学校教育功能缺失,尤其是一些轻微的欺凌事件,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息事宁人为唯一目标;更有甚者,有些学校忽略了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缺少对实施欺凌学生的训诫和教育,忽视受欺凌学生的心理抚慰与疏导,主要精力放在动用警力资源,以堵塞欺凌视频网络传播为要务。

  上述事件发生后,省级教育督导室立刻启动教育、公安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导组,马上赶赴学校开展实地督导。一方面查清事件发生起因经过,督促学校加强教育,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另一方面了解学校处置该事件的过程,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治病救人。

  经实地督导,从学校处置这起事件的流程和方式中,发现至少存在几个问题:

  一是事发之后,学校给派出所报警了之,没有确实履行学校主体责任。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由于该校没有按照要求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没有细化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因而无法依法依规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所以,只好报警了之。这样处置对学生欺凌事件,特别是够不上刑事案件的一般欺凌事件,既使欺凌事件复杂化,又使欺凌事件处置滞后,耽误了处理教育的最佳时机,出离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青少年成长负有教育责任的宗旨。各地各校要吸取教训,尽快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时,主动受理并实施学生欺凌事件的正确处置。

  二是处理结果落在家长身上,以补偿息事,丧失对实施欺凌学生的教育契机和教育责任。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要加强家庭教育,但不等于在未成年人违纪违规时,仅仅由父母出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而代为受过。正确的处理办法是,按照《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强化教育惩戒作用。一方面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另一方面针对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在本事件中,事发学校要批评教育许丽等3名实施欺凌事件的同学的错误行为,要求她们向王微同学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同时要安排一定学时的法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课程,可以聘请法制专家或公安干警主讲,强调训戒性。

  三是没有实质内容的通报,给旁人引发更大程度的围观。欺凌事件发生后,该校于第二天就召集早操会,通报事件情况。而事实上,当时学校将事件报给当地派出所,正在等待派出所的调查结果。

  虽然事件通报有其时效性,及时通报事件是正确处理突发危机的第一选择,但如果事件情况不明,处理办法没确定,就匆忙通报,无异于再次传播不良影响。这要求学校要主动作为,立马调查清楚情况,判定学生欺凌事件的情形性质,出台处理办法。如果是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就要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如果是反复发生的,除了批评教育外,还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触及其灵魂深处,惩前毖后,警诫他人;对被欺凌学生要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恢复自信,融入学校正常生活。许丽组织同学对王微的欺凌事件,虽是一般的欺凌事件,但联合外校学生参与,情节恶劣,除了批评教育之外,可以酌情给予许丽纪律处分,并采取措施切实保护被欺凌的王微身心建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其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学校应考虑周全这些方案后再做及时通报。当然,不是要求等待处理结束才通报,但没有实质内容的通报,实在不是一个明智之举。

  点评人: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常务副主任 卢焕雄

(责任编辑:苗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