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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紧盯“新三高”着力化解风险

2018年07月19日 06:49   来源:经济日报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温济聪

  当前,部分上市公司高杠杆收购、高比例质押和高负债运营“新三高”日益凸显。股东高杠杆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后,通常会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一旦股市波动加剧,风险将会被成倍放大,极易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再次发生变更。部分上市公司因使用现金支付收购对价,资产负债率将大幅提高,可能引发债务违约

  近期,部分上市公司债务风险爆发、股东股份被平仓的风险凸显,其背后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高杠杆收购、高比例质押和高负债运营,“新三高”现象已成为扰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不可忽视的因素。

  “新三高”日益凸显

  所谓“老三高”问题,是指高估值、高商誉、高业绩承诺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目前,高估值得到缓解,高商誉与高业绩承诺依旧存在。在“老三高”部分问题得到缓解的同时,部分上市公司高杠杆收购、高比例质押和高负债运营这“新三高”日益凸显。

  例如,在高杠杆收购方面,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1年左右的时间内两次易手,两次交易均属于高杠杆收购。该公司在披露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同时,披露10亿元至15亿元的增持计划,涉嫌炒作股价。同时,实际控制人还涉嫌利用隐形关联交易、违规担保、财务资助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境,背负巨额负债和面临多起法律诉讼。

  眼下,通过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融资是股东获取资金的常用方式,一些大股东为了融资需要甚至将手中股权尽数质押。2018年1月份至6月20日,多家上市公司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质押股份触及平仓线,已有7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被强制平仓,涉及金额2.05亿元。6月19日以来,近10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股东补充质押公告。其中,超过50家公司控股股东补充了质押物,补充质押的原因都是质押股份面临平仓压力。

  目前,高负债运营风险依旧值得关注。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11家深市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100%,69家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80%,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个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出现流动性危机,且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互保,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多因素致“新三高”频发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围绕上市公司的高杠杆收购行为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高杠杆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另一类是上市公司高杠杆收购标的资产。股东高杠杆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后,通常会将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一旦股市波动加剧,风险将会被成倍放大,极易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再次发生变更。

  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高溢价收购资产一直是并购重组监管中高度关注的问题。部分上市公司因使用现金支付对价,资产负债率将大额提高,可能引发债务违约。

  “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融资是股东获取资金的常用方式。现实中,部分股东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在对自身资金实力评估不足的情况下,高比例质押股份融资,质押比例甚至达到了100%。在股东资金链紧张的状况下,股价下跌往往成了压死‘高杠杆’的最后一根稻草,导致被强制平仓,对二级市场股价产生较大冲击,严重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副教授张永冀认为,当公司经营困难时,杠杆则会加速上市公司问题的恶化和爆发。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出现流动性危机,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进一步推高上市公司负债率。

  多措并举化解风险

  近期的收购案例中,有上市公司的收购溢价率超过10倍甚至高达15倍,收购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倍、3倍。在上述事项的事后审核中,深交所对收购资金来源、融资安排、标的高估值的合理性、业绩承诺、高商誉减值风险、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率变化等作了重点问询,最后上述公司均终止了重组事项,高溢价收购风险隐患得到妥善解决。

  对于股东高比例质押以及上市公司滥用停牌权,深交所长期保持高度关注,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目前,深交所已初步完成股票质押风险监测平台建设,运用科技监管手段,及时掌握股东质押情况,识别控股股东是否利用虚假停牌避免平仓。针对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比例长期达90%以上,且多次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申请股票停牌的情况,深交所多次发送问询函和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重大事项进展、收购资金来源、质押股份用途、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及平仓价格等,切实化解风险。

  对于高比例质押风险的处置,上交所表示,对于最终确需处置的交易,证券公司也不会简单通过二级市场“一平了之”,更倾向于寻找有意整体承接股权的主体,通过协议转让达成交易。对于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处置的股份,对5%以上股东、董监高、特定股东的违约处置,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定中关于减持时间、比例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上市公司高负债运营,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密切关注这些公司现金流情况和运营动向,及时向公司发送问询函,督促公司自查是否存在资金链断裂风险,避免风险积聚。对于出现无力偿债的情况,将及时要求公司披露债务违约金额、偿还计划和解决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温济聪)

(责任编辑: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