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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不搞“一刀切”

2018年04月26日 12:08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李万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严格规范延长审限报批、严格适用延期开庭审理、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性信息、依法处理拖延办案行为等作出规定。

  据了解,我国从1991年开始创造性地规定了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历经二十余年不断完善和加强。针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造成拖延办案的问题,《规定》一方面加强对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制约,通过严格规范相关程序报批手续,确保对审判质效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及时告知当事人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以及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强化重要程序性信息的司法公开,并且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规定》重申了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审理期限规定,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必须报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为院长判断并决定是否延期留下充足时间。同时,《规定》要求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按照《规定》的要求,院长应当根据申请者提出的具体理由和案件情况,决定延长期限的长短,不能再搞“一刀切”,顶格批准最长期限。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使当事人对审判进度有了更清晰的预期。当事人对审限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责任编辑:苗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