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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林案改判再次彰显法治进步

2018年04月21日 07:33   来源:法制日报   

  4月20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忠林故意杀人一案改判,判决刘忠林无罪。背负故意杀人罪名28年后,刘忠林得以平冤。

  这28年是一个人的最好年华了,谁也不愿意用自己宝贵的生命去验证“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这样一句令人五味杂陈的法谚。但现实往往就是这么无情,它总会选择一些人去承受和面对残酷的命运。

  从个案来看,刘忠林的故事让人动容,但在更广的视野中,刘忠林的经历和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甚至是呼格案、聂树斌案都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这些案件发生在同样的时代,有同样的历史背景,也有同样的成因。从感性出发,每个故事都是泪点;从理性出发,我们会发现故事背后彰显着法治的进步。

  十八大以来,错案纠正已成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今年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有段话给人印象深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加强审判监督,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再审改判刑事案件6747件,其中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并依法予以国家赔偿,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以纠正错案推动法治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陈志远在解读这段话的时候说:“每一起冤假错案的依法纠正,都是一面法治的镜子,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台阶。”

  我们可以看到,对司法来讲,错案虽然令人痛心,但也是从反向推动司法进步的一种力量。了解这些年来我国错案纠正工作的人都知道,与我国各地各级法院纠错工作相伴同行的,是司法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从中央政法委防范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再到最高检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制度建设推动着我国错案纠正工作从“亡者归来”“真凶落网”的偶然性,走向制度化、常态化的必然性。刘忠林的平冤当然也不是偶然,而是制度使然。

  通过制度建设,各级司法机关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五年来,各级法院共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努力做到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刘忠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慨叹,多年的等待太辛苦了!所幸的是蒙冤者的痛苦没有白受,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司法的进步正是痛定思痛后的制度升华。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冤假错案改判的意义远远超越了案件本身。事实上,每一个错案的纠正,都是一部生动的法治教材,它让人们深刻地感受到了法治的精神和法治的力量,进而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奠定深厚的文化基础和思想基础。

(责任编辑:苗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