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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解读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新政

2018年04月18日 21:16   来源:经济日报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8日讯 (记者 崔国强)在今天举行的中国民用航空局新闻发布会上,民航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了解读。《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包括六部分内容,对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人员范围、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名单的移除、权利救济和相关宣传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旨在加强民航安全体系建设和信用文化建设,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秩序,对民航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广大民航旅客出行创造一个更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环境方面起良好的促进作用。

  据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颜明池介绍,《意见》规定,对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下列9种行为的旅客采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措施:一是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二是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三是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的;四是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五是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的;六是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的;七是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八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九是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的。

  颜明池表示,为了保护民航旅客合法权益,民航局将严格认定标准和程序。《意见》将实施上述九种行为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作为限制对象,名单在民航局官方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时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公示人可以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名单开始执行。被纳入限制乘机名单的人员认为纳入错误的,在名单执行后还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起复核。《意见》还明确了移除机制和有效期,限制期限明确限定为一年,即自被列入限制名单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一年期满自动移除。《意见》还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指导,依法处理因执行限制乘机名单而引发的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明确审理标准,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