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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意见规范行使行政诉权依法规制滥诉

2017年09月14日 16:42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李万祥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14日讯(记者 李万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要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同时明确,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 

  为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意见》要求,在防止过度审查的同时,也要注意坚持必要审查,对于起诉事项没有经过法定复议前置程序处理、起诉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起诉人与行政行为之间确实没有利害关系等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依法不予立案;对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提起诉讼,或者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未设定其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说明性告知行为及过程性行为提起诉讼的,也依法不予立案。 

  此外,《意见》要求,要正确区分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和进行信访之间的区别,防止将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作信访行为对待。当事人因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提起诉讼的,依法不予立案。

(责任编辑:王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