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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依法惩处组织、强迫卖淫等犯罪

2017年07月23日 21:5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3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依法惩处组织、强迫卖淫等犯罪。《解释》共14条,将于今年7月25日起实行。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的修改,《解释》分别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传播性病罪“明知”的认定以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解释》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介绍,《解释》第六条对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中突出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将从重处罚。

  此外,针对利用网络、短信等发布招嫖信息公开介绍卖淫的现象,《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了解,近年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中,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解释》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这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符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