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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七月底实施 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

2017年06月29日 06:3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经济日报北京6月28日讯 (记者林火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28日表示,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2017年版《目录》)将于今年7月28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

  《目录》是我国引导外商投资的重要产业政策,自1995年首次颁布以来,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是第7次修订。

  据了解,与之前的版本相比,2017年版《目录》进一步减少了限制性措施。2017年版《目录》限制性措施共63条(包括限制类条目35条、禁止类条目28条),比2015年版的93条限制性措施(包括鼓励类有股比要求条目19条、限制类条目38条、禁止类条目36条)减少了30条。与此同时,鼓励类条目数量基本不变,继续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从行业看,2017年版《目录》进一步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开放水平。服务业重点取消了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领域准入限制,制造业重点取消了轨道交通设备、汽车电子、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食用油脂、燃料乙醇等领域准入限制,放宽了纯电动汽车等领域准入限制,采矿业重点取消了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准入限制。同时,鼓励类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设备、3D打印设备关键零部件、城市停车设施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的项目。

  本次《目录》修订另一个主要变化就是对结构进行了调整,明确提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按照负面清单模式改革要求,2017年版《目录》将部分原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以及限制类、禁止类整合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本依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实行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实行备案管理。

(责任编辑: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