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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拟修订:细化不公开信息 推进开放共享

2017年06月06日 13: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李万祥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6日讯 (记者 李万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6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将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细化不公开信息的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征求意见稿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意见稿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细化为三类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过程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公开。

  此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提高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各级人民政府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此外,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不够明确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条例“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职责分工:一是规定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事项由其所属部门承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所属部门负责承办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将决定向社会公开;三是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7月6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邮寄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fxx@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