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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被指控人产权保护研讨会召开

2017年05月24日 18: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苏琳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4日讯(记者 苏琳)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经济犯罪与产权保护法律事务部共同主办的“完善被指控人产权保护研讨会”5月19日在京召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陈永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王旭,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等与会。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主持研讨会。京师律所经济犯罪与产权保护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殿学、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张雪峰介绍了袁谋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

  如何完善被指控人产权保护?与会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包括有明确被害人的财产,事实清楚,可以在审判以前归还被害人,另外容易腐败、变质、难以长期保存的财产、毒品、违禁物品可以在侦查阶段处理。其他财产必须等到法院判决生效才能处理。

  沈岿提出,通过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侦查期间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应当有司法审查,再者是涉案财产采取临时强制措施之后,应该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保管或管理。

  “司法实践中甄别涉黑财产时应遵循四个原则:涉黑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应具有明显的违法、违规性;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疑黑从白的原则;在处置涉黑财产时应当注意保护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的原则以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原则。如果在处置涉黑财产时能够坚持法定原则、法定程序,尤其是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和救济机会,那么对于维护法院的形象都是大有帮助的。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处置,而且即使是法院也应该等判决生效以后才能处置。”李奋飞说。

  彭新林建议将查封、扣押等措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设立第三方专门管理涉案财产的机构。同时,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措施的异议权。“无救济就无权利”,其实相比于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无论是从强制的程度还是强制产生的后果来看,都是远远大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异议。      

(责任编辑:王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