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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拟修订 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或需预先申报

2017年03月24日 19:05   来源:中国经济网   李万祥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4日讯(记者李万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4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在申报环节增设了“预先申报”的内容,对船舶、航空器、列车等交通运输工具预先申报的义务、方式、内容等作了规定,并规定边检机关应当对预先申报的信息实施预先核查,为预检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设立了外国人临时入境制度,规定外国船员及其家属登陆、过境免签外国人离开口岸以及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等情形,可以向边检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送审稿对外国人临时入境制度进行了细化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临时入境的事由、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不予批准临时入境许可的情形、临时入境人员的义务以及担保措施等事项。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承担与自身出入境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和自管义务,是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也是国际惯例。送审稿增加了“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载运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防止未经出境检查的人员搭乘交通运输工具出境,确保载运入境的人员接受边防检查,并教育和监督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此次明确边民出境入境检查参照送审稿执行,从而将边民经边境通道出境入境检查纳入边防检查的法律框架,为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同时,送审稿明确边民的定义:“边民,是指中国与毗邻国家间签署的边界管理协定规定的两国边境地区的常住居民。”

  关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职责方面,送审稿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化:一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将执法主体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修改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二是对交通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监护”修改为“按照规定监护和管理”,以照应送审稿规定的具体管理制度;三是将“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修改为“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强调依法行政。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石璐言)